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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結婚不登記 當心贈與稅上身

2008年09月29日
結婚不登記 當心贈與稅上身
更新日期:2008/09/29 04:18


常有夫妻因兩人所得差距懸殊,結婚刻意不辦理登記,以便繼續各自申報繳納綜所稅,但若被國稅局查獲夫妻資金往來頻繁,恐會被視為無償贈與,反而要補課贈與稅並加罰一倍,結果省下所得稅,卻賠上更多的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在95年度查核轄內的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一位薪資所得相當高、適用40%綜所稅率的男性甲君,和一位女性乙君之間長年有鉅額資金往來,且乙君本人並無工作,但銀行存款卻不斷增加,幾年下來適用的綜所稅率,更從13%提高到21%,工作和收入之間顯然不合常理。南區國稅局查核兩人戶籍資料,都載明「未婚」,因此被國稅局認定,甲君匯到乙君帳戶超過上千萬元的資金,屬於贈與行為。


甲君和乙君一開始先主張,兩人之間的金錢往來是借貸關係,但因始終未能提出佐證,最後只好承認彼此實際上是夫妻關係,並提出舉行結婚公開儀式的證明,因為甲君收入高,太太沒有工作,兩人經周遭朋友指點,結婚時故意不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目的是想繼續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法從今年5月23日起修改規定,結婚要以「實際登記」為要件,但甲君夫妻早在十年前就已經結婚,適用民法舊規定。


因兩人不但提出結婚公開儀式的證明,被國稅局追查後還去補辦結婚登記,並以當年舉行公開儀式日為結婚日,因此國稅局所查獲到的資金移轉,原本會被視為贈與並因漏報加罰一倍,結果「就地合法」成為夫妻婚姻關係內的贈與,依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讓甲君夫婦幸運省下數百萬元的贈與稅款。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表示,因為民法修正並未溯及既往,所以只要甲君夫婦去補辦登記,就可以承認之前的婚姻事實,甲君夫婦雖不用繳納贈與稅,但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必須合併報稅,若因未合併申報而短漏報的所得稅,只要還在五年核課期間內,仍免不了被補稅加罰。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解釋,修正後的民法第982條在今年5月23 日生效施行,現在結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生效,如果事後補辦結婚登記者,還是會以實際登記日為結婚日,不再追溯到舉行公開儀式日,因此若夫妻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有無償的資金往來,國稅局不再承認屬於配偶間之間的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且贈與稅的稅率及裁罰倍數,均較所得稅高,民眾想要利用不辦結婚登記避稅,恐怕得不償失。

本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提供 200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