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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得稅可免付繳費證明書面文件

2012年05月14日
申報所得稅可免付繳費證明書面文件,請看下列說明∼

民國99年起,稅務機關實施便民新措施-【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資料單據無紙本電子化作業】: 納稅人可藉由自然人
憑證,由國稅局網站或全省國稅局分局、稅捐稽徵所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金額。 如查詢之金額與申報金額相符,則
可免檢附繳費證明。
1. 公司對國稅局無揭露保單件數、險種等任何無關所得稅列舉扣除申報之保單資訊。
2. 若當年度同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繳交保費高於24,000元,則以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24,000元提供國稅局。
3. 若當年度同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繳交保費低於24,000元,則以實際繳納保險費金額提供國稅局。
4. 請秉持節能減碳、愛護地球的精神,參考稅務機關便民新措施,協助客戶審酌繳費證明列印實體書面文件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