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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媽

國中學區再發現

2008年03月07日
因為孩子的國中學區問題,網友lili提醒也許不用購屋,可用租賃契約當入學證明,因此只好再上網做功課。找了{臺北市96學年度國民中學額滿學校暨其改分發學校名單}(網址貼不過來,請照上述名稱去找一下即可看到),發現我們想念的二所國中去年也都出現額滿狀況,仔細看了額滿國中,有二所高中附設國中部,最後設籍日期是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那就表示在孩子四歲或五歲之際就須在當地設籍,還有幾所熱門的明星中學看來也是得在小一那年就得設籍才能進入,這是因為當地的學生多?還是都會區父母擔心國中學區的狀況,已經向下延燒?


除了擁有學區所有權狀(購屋),教育局九十六學年度國中入學辦法中還詳列優先順序:

一)第一順位:身心障礙學生:依據辦法第十二條。
       少年保護個案:依據辦法第十三條。
       派外人員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五條。
       教職員工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九條。
(二)第二順位:原住民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七條。
        低收入戶學生:依據辦法第十八條。
(三)第三順位:居住6年以上並有公證租賃證明:依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四)第四順位:具有二親等內房屋權狀:依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五)如第四順位學生超過學校容納名額時,還是以學生設籍之先後順序,當作優先分發之依據。

看了又看,覺得教育當局很關心弱勢,因為身心障礙者排在第一順位,還有就是公證租賃契約排名在二親等以內的房屋權狀前面,表示教育當局已經思考到真正在當地租賃而居的租屋族權益,我們的孩子分別是小三小一,再怎麼樣也達不到六年租約的門檻,但還是要為這個條款喝采,至少在這條文裏看到了人性化考量,只不過六年租約是指同一屋?還是只要學區內的租約即可,因為我想到了租屋而居,還得看房東臉色,萬一沒有連續達到六年的標準,是否就失去上述第三順位資格?如果我現在有餘錢,一定要去投資明星國中學區的小套房,保證後勢只漲不跌,哈哈。因為學區投資而致富,這算不算另類台灣經濟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