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20沒想到接了警察的電話@@說我侵權被告文長http://tw.myblog.yahoo.com/peichen1009-1971/article?mid=19452&prev=19461&next=19451請大家也小心呀轉po以外還要加上引用處標明出來,以尊重原著作權所有人不過雖然我是這樣做還是被告了現在等通知書上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