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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鐵窗0920345395

第13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2007年12月11日
第13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計付利息予貴行(註:各銀行得視本身資金成本自行約定是否收取利息或其計算方式,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惟不得高於循環信用利率)。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並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台幣◇◇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台幣◇◇元。(註:各銀行得視其狀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但應明定於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