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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兒童幼教津貼

2008年10月14日
台北縣兒童幼教津貼
補助對象: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下四款之子女就讀公、私立幼稚園:

第一款:夫死或失蹤者。
第二款: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第五款: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疾病或為照顧六足歲以下兒童或六足歲以上至十八歲以下重病〈身心障礙〉之子女而未能就業者。
第六款:夫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執行中。
補助內容: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
洽辦單位:

每年六月申請當年一至六月,每年十二月申請當年七至十二月之兒童幼教津貼。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社會課、社教福利課)申請。

應備文件:

申請表。
社會救助調查表。
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注意事項:

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得補助差額。

社會局  總機:直撥 1999 或 29603456
兒童少年福利科 分機: 3626~3641. 3667. 3669. 3671. 3673. 3675. 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