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因為建設公司延遲交屋半年多 所以大家對建設公司提出賠償訴訟 官司一打就已七年多了 現在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下來 我們是勝訴的 但法官降低了賠償金額 其實我們也是不解 我們也只是就當初的合約去要求賠償 是建設公司自己白紙黑字訂的 又不是我們胡亂要求的 什麼叫我們我們要求的償金太高? 真的不懂 結果有的住戶就不滿這樣的判決 決定要再上訴 唉!有得賠償就不錯了 而且拿不拿得到錢還是另外一回事 因為說不定建設公司已經脫產脫光了 即使官司贏了也不見得拿得到錢 還花錢請律師上訴做什麼 我也打電話問了當律師的益松大哥 他也建議不要去上訴什麼 只要建設公司不上訴,就這樣就好了 因為再上訴就更沒完沒了,不見得對我們比較有利 真的覺得法律是在保護懂法律的人 不懂法律的人真的只能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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