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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乖群媽咪

育嬰假的算法

2007年06月04日
之前一直"誤"以為,育嬰假就是在寶寶三歲前,可以請兩年的留職停薪假。本來的如意算盤是打算在小乖的育嬰假期滿(2007/06/30)之後,再以群群名義請兩年,由於群群跟小乖離得近,這樣算起來,育嬰假結束時,群群已經兩歲半了。

想不到,今天聽到主管在手機裡的留言,人事部門告訴她,兩個孩子重疊的部份要扣除,也就是說,第二個育嬰假必須從出生開始算,所以雖然是今年七月才要續請,卻只能再請一年半,直到群群滿兩歲為止。

這跟我對兩性平等工作法的認知有落差,於是上網查條文:

第十六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