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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胖媽咪

不動產房貸 繼承者可報債務扣除

2007年08月24日
【經濟日報/賴三郎】

  不動產在遺產及贈與稅課稅價值的計算,是以該不動產贈與或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為準。個人擁有的不動產如有銀行貸款,在繼承時可列報債務扣除,贈與時可作為受贈人附有負擔的扣除;事前做好規劃,將可節省大筆稅款。
  從買豪宅、辦貸款、到贈與、乃至售屋變現,這個免稅操作的四部曲,可以讓資產大挪移、規避贈與稅行得通嗎?有些理財人員指出這四大步驟,是合法免稅,可以節稅數千萬元。其實貸款未償債務連同不動產一併贈與,由受贈人承擔債務,這是贈與附有負擔,依遺贈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依本法第21條在贈與額中扣除的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所稱「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例如受贈人乙,依贈與人甲於贈與契約中約定,受贈人乙應支付給丙同額的財物或支付一筆金錢給丙,這種負擔並非屬贈與標的物所附有的債務,可以認定是間接贈與,不得主張扣除。
  附有負擔的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的價值為限,不動產贈與移轉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因此贈與人購買豪宅向銀行貸款,將不動產及未償銀行貸款一併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因無償取得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的自有資金繳納土地增值稅,並繳納房屋部分的契稅,為業已履行的附有負擔,自可自贈與總額扣除。
  惟若經稽徵機關查明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則代繳的稅費,應依本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而所代繳的稅費,仍應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財政部65台財稅第367067號函)如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者,稽徵機關可請受贈人提出以自有資金繳付上開稅費的證明;若係由其他第三人出資代繳者,則代繳的稅費,固仍可自原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因與原贈與的贈與人究非同一人,不得併入原贈與的贈與總額中計算。有關第三人出資代繳者,究竟是借貸關係,或是另一項贈與,稽徵機關應查明實情依法處理。
  至於貸款部分,則要能確保其履行者,始得主張扣除,而所謂能確保其履行,是端視受贈人在受贈時的財務狀況有無能力履行其債務的客觀條件。例如受贈人在固定的收入,或受贈財產本身有固定的租金收入,或受贈人本身有足夠的財力能確保債務的履行,始得主張扣除。受贈人如以未來可能再獲得贈與人贈與的現金或主張未來會賺很多錢來償還債務,這種未來不確定的收入來源,稽徵機關是不會准許扣除。因此由買豪宅、辦貸款到再贈與的節稅,其貸款可否扣除,是不確定的,要看受贈人受贈時財務狀況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