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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S LAW

2013年02月02日
http://epaper.tf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3&article_id=3076


瓦斯桶使用安全∼臺北市全面檢查瓦斯行 確保桶裝瓦斯消費使用安全

  【吳靈芬�報導】為確保臺北市桶裝瓦斯消費使用安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全面檢查瓦斯行、分裝場等場所,100年1月至6月共計檢查899家次,符合845件,不合格54件,不合格率為6%;均已依消防法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指出,為確保市民消費使用安全,每個月都會全面檢查瓦斯行的瓦斯鋼瓶,檢查項目包括:是否定期檢驗合格、瓦斯鋼瓶是否標示瓦斯行商號、瓦斯鋼瓶是否任意存放堆積等。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同時呼籲市民,在購買桶裝液化石油氣時,應主動要求商家開具發票或收據,在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時,也應注意瓦斯桶上有無標示瓦斯行商家名稱及電話,並應檢視瓦斯桶護圈上容器認可合格標示之檢驗期限有無逾期,如發現瓦斯行送來的瓦斯桶有逾期情形,應保留購買證明(發票或收據)並立即撥打檢舉專線02-23456119或119,消防局將立即派員查處。

  臺北市消防局指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於第182次會議通過「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於今年2月10日公告;訂定此範本的目的在於導正目前桶裝瓦斯的交易亂象,維護契約的公平合理。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之重點如下:

容器所有權與檢驗費:

1、 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容器之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範本第4條及第6條)

2、 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最後一次交易日期超過一年而未繼續使用,或因消費者改用其他燃料,未將容器即時歸還瓦斯業者,致容器檢驗有效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該容器之最新一次定期檢驗費用,由消費者負擔,惟應先由所收受之保證金中扣除,剩餘金額退還消費者。(範本第7條)

容器保證金:

1、 簽訂本契約前,消費者已持有容器者,推定消費者已付訖容器保證金,其金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則從其依據。簽定本契約時,若消費者未持有容器,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保證金,但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售價。(範本第5條)

2、 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容器歸還瓦斯業者,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但消費者遺失容器或應歸還之容器非屬瓦斯業者所有者,不在此限。(範本第11條)

殘氣退還機制: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範本第8條) 此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已於今(100)年5月9日到25日期間,邀集臺北市內所有瓦斯行辦理過4場宣導說明會,並針對消費大眾辦理82場宣導活動,共計宣導8,283人次;同時也透過臺北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協助指導所屬會員如何主動與消費者簽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