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路邊停車被警察亂開單的事
昨天接到法院的文
文上面的意思有二點:
第一點,警察跟我無冤無仇何必無原因開單??
(誰都馬知道警察有業績)
媽咪的申訴狀有要求警察提出相片證明
警察提不出,並說是當場舉發
(當時媽咪是帶維萱去M玩,是被警察廣播叫下來的)
而法院的回文是:警察業務繁忙,無法每項皆舉証
且違規是稍縱即逝的行為,無法及時舉証
笑話了,媽咪如果有違規的話警察不照相開單
反而到300公尺之外的M去找人
這不是有違常理嗎??
這法官不是豬頭就是官官相護
這麼離譜的判決書也寫得出來
難怪現在的台灣那麼亂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