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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駁回

2008年03月13日
去年路邊停車被警察亂開單的事

昨天接到法院的文

文上面的意思有二點:

第一點,警察跟我無冤無仇何必無原因開單??
(誰都馬知道警察有業績)

媽咪的申訴狀有要求警察提出相片證明

警察提不出,並說是當場舉發
(當時媽咪是帶維萱去M玩,是被警察廣播叫下來的)

而法院的回文是:警察業務繁忙,無法每項皆舉証

且違規是稍縱即逝的行為,無法及時舉証

笑話了,媽咪如果有違規的話警察不照相開單

反而到300公尺之外的M去找人

這不是有違常理嗎??

這法官不是豬頭就是官官相護

這麼離譜的判決書也寫得出來

難怪現在的台灣那麼亂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