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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盡致之盛夏~

自用住宅申請

2014年12月17日
導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和一般用地稅率(10‰)相差至少有4倍之多。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戶籍遷出、火損屋不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9月22日前申請!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以省很大,符合要件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詢問,為何自有自用並已居住多年之土地,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其實,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並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
1、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没有出租或營業:地上房屋没有出租或營業使用。
3、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4、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5、以一處為限: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限於一處。(如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則不受一處限制)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如在9月22日以後才申請,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另外,核准後戶籍有遷出情形,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至於申請方式,該局說明除一般的書面申請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進新竹市稅務局網站首頁點選網路櫃檯項下之「線上申辦」點選所需申辦項目,並依式填寫相關資料後按送出即可,省時又便利。大成報
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如果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雖然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住使用,依規定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如王先生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98年5月將其出租或供公司行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該局會自99年起,將王先生的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00年6月15日王先生將該房地收回供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法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且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兩者稅額相差四倍以上。該局呼籲,如果您地上房屋有上述情形,請趕快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戶籍遷出、火損屋 不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新購屋而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卻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條件,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除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另請納稅人注意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
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旁系親屬與規定不符),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藉居住者,該房屋基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也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房屋因火災毀損5成以上,現仍無法居住,已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予以免徵房屋稅,因其地上房屋既已焚毀不堪使用,核與上揭法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應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