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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a

家暴處理

2007年03月15日


資料蒐尋
http://www.womenweb.org.tw/mainweb/sistertalk/index.asp?Message_ID=2137

回覆者: 杜瑛秋 From (210.68.28.11)
回覆時間: 2006/1/18 上午 11:46:26
回覆內容: 您好,我是勵馨基金會研發部工作人員,對於您妹妹的受暴我感到很遺憾,基本上你妹妹原本就有拒絕被毆打的權利,只要他覺得再度被毆打的可能他可以選擇居住的地方,她也可以到警察局報警及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己及家人,如果趴先生持續到娘家騷擾,也可以要求警察或打電話113 、各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要求庇護。家庭暴力是犯罪的行為,台灣對於被害人有很多的保護的措施與方案,對於加害人有可以要求治療。至於調解委員會的存證信函,您也許可以與您妹妹討論看看她未來的想法,如果她想再回去,她也許可以透過調解委員會要求你妹婿不可以再打人,並以黑紙白字記錄下來。如果你妹妹覺得不妥也可以不用理會,不會有任何刑責,同時如果他在存證信函或調解委員會中有強調因為未返家而要負什麼什麼責任時,你妹妹不用擔心。因為打人就是不對,就是犯罪的行為。最後建議你妹妹一定要對於她先生毆打的行為做紀錄,各種形式都可以,人證、物證、包括相片、錄音、文字、驗傷單、報案紀錄等。如果你有問題可以來電詢問02-29552130板橋法院家暴服務處、23049595臺北市政府委託勵馨承接龍山婦女服務中心或是勵馨基金會總會23679595找我






http://lawbank.womenweb.org.tw/questionLaw01_detail.asp?id=13

主題: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案例:
春梅與文宗結婚五年,文宗平日還算體貼,但倘若他喝醉酒,總是對她惡言相向,甚而拳打腳踢;春梅礙於情面,長期以來一直忍受身心的煎熬。在春梅的縱容之下,文宗變本加厲,讓春梅不禁開始擔心自身的安危,春梅該如何尋求法律來自救呢?

解決:
文宗對春梅惡言相向和拳打腳踢,都是家庭暴力的行為。家庭暴力行為有民事的效果和刑事的效果兩個部份。刑事的部份要看文宗的行為態樣。文宗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要先看構成的行為態樣,再選擇告刑事的哪一個部份。但在向檢察官提出對文宗所為傷害等罪行的告訴前,春梅要記得先去醫院驗傷、錄音蒐證或找證人,取得家庭暴力傷害之證明。
至於民事的部份,春梅可以因為文宗對她的傷害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為受傷沒辦法去工作的薪資損失、住院的費用等等,都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嚴重到不堪同居虐待的程度,春梅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脫離這樣的惡質婚姻。
不論春梅是否決定要離開這個婚姻,文宗的暴力行為已經危及春梅的生命安全,春梅都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各項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色是引用歐美民事保護令的制度,禁止施暴一方作一定的行為,如果對方違反,將科以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制裁。春梅可依自己之需求聲請一項或數項的保護令,包括可讓對方不能再打她的禁制令、或讓對方必須遷出春梅之住居所,使其不在同一個屋簷下的遷出令,或讓對方不能靠近她經常出入之場所一定距離的遠離令等;如果春梅覺得即便叫文宗遷出去,他都會跑回來打人的話,她也可以至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選擇暫時住在庇護所內。








這樣的保護令似乎是沒有用的
若是只能以 <但目前在實務上,核發保護令的時候範圍較窄,保護令以家庭、住處等停留時間較長的地點為主要保護範圍。> ,還更激怒了對方的心,真不是好的解決方法。

http://lawbank.womenweb.org.tw/questionLaw01_detail.asp?id=15
如果想要不讓施暴者靠近,所依據的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裡所列的保護令,民事保護令的內容共有十二款,有禁止騷擾、禁止施暴、遷出、遠離等。其中「遠離令」是規定施暴者必須遠離受暴婦女住所、學校、辦公室及常出入的場所一定的距離,違反該保護令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警察必須予以逮捕,若經提起公訴,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秋香被打後,應儘速至醫院驗傷,並向警局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報案,並聲請保護令,讓王剛無法接近她,以保障自身的安全。但是秋香因為很怕她先生對她施暴,就跑離家、躲到娘家去,保護令也可以禁止她先生到她娘家,在特定距離內都不得靠近;所以,事實上她可以自己下決定,要理直氣壯搬回去,或是住在娘家。保護令甚至可以禁止施暴者靠近被害者住的醫院。
原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保護範圍是很廣的,包括住家、上班地點、學校、常出入的地點,例如常去的教堂、菜市場等等,都在保護的範圍之內。但目前在實務上,核發保護令的時候範圍較窄,保護令以家庭、住處等停留時間較長的地點為主要保護範圍。






離了婚仍遭施虐者不斷騷擾
http://lawbank.womenweb.org.tw/questionLaw01_detail.asp?id=16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家庭成員定義,配偶、前配偶都包括在內,所以縱然貴英和益城已經離婚了,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將前配偶包括在家庭成員範圍內的理由是,兩人曾經共組過一個家庭,對對方的日常生活、個性都非常清楚,有掌控的能力,即便離婚了以後,還是有可能對另一方進行騷擾、使用暴力。
所謂的家庭暴力罪,就是家庭成員之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構成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家庭暴力罪可能牽涉到的犯罪行為態樣非常多,最常見的就是打人、傷害、恐嚇;特別在言語上極常出現的是「我要給妳好看」、「我要殺妳全家」、或威脅要把對方娘家、把小孩怎樣怎樣,這都屬於恐嚇。益城雖然沒有動手打貴英,但是威脅要對她的家人不利,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且為非告訴乃論罪,即使日後雙方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
貴英可設法取得有關益城進行威脅恐嚇行為的錄音,並至醫院取得驗傷單,在完成蒐證工作後,直接報警處理,也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若益城違反的話,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益城接近貴英,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貴英可以報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警察應予逮捕。違反保護令罪的現行犯和一般其他犯罪的現行犯不同,警察不只是有「權利」逮捕,還有「義務」要逮捕。警察如果不逮捕的話,被害者受到傷害,是可以要求國家負賠償責任的。貴英也可向各地的家暴中心尋求庇護或協助。





配偶間強制行房案例:
http://lawbank.womenweb.org.tw/questionLaw01_detail.asp?i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