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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gisu

廢棄物第三講

20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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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講:一般廢棄物減量及事業廢棄物減量之再利用現況

一般廢棄物減量
民國77年因寶特瓶任意棄置,引起環境衛生問題。環保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納入「生產者責任」觀念,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製造、輸入、販賣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

一、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
環保署自民國86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透過四者合一計畫,建立完整回收網路,確保資源物品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使參與民眾、清潔隊及回收商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確保回收體系完整循環。

二、垃圾強制分類計畫
「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實施後,垃圾清運量開始負成長,資源回收量則逐年增加。為進一步提昇資源回收率,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計畫,規定民眾需將垃圾區分為資源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3大類後,始能交由清潔隊清除。

三、限制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
(一)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
(二)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三)推動一次用產品減量(包括一次用產品、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減量工作)。
(四)限制含汞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四、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
(一)台北市政府及台中縣石岡鄉於89年推動。
(二)台北縣深坑鄉等6鄉鎮市於98年推動。
(三)中和市等11鄉鎮市於99年加入隨袋徵收,預計民國100年全縣實施。

五、一般廢棄物減量現況
(一)垃圾產生量: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由87年度1.206公斤,逐年降至97年度0.896公斤。
(二)總減量率:以民國90年為計算基準年,評估97年垃圾回收率為37.95%(減量目標為28.78%),已達成階段性目標。

六、一般廢棄物再利用現況
(一)資源回收再利用:97年紙類回收最多,其次為廢鐵罐及廢玻璃器。
(二)廚餘回收再利用:各年度廚餘再利用仍以養豬為主。
(三)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97年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率0.46%;98年1至9月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率0.82%。


事業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現況
一、工業減廢(事業廢棄物減量之起萌)
國內從民國77年開始推動「工業減廢」運動,隔年由政府成立「經濟部暨環保署工業減廢聯合輔導小組」,展開有系統及有組織推動工業減廢。

二、事業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目標
民國109年達到事業廢棄物減量率10%及再利用率85%之零廢棄目標。

三、事業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方式
民國90年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目前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農委會、衛生署及國科會等八部會皆已依該授權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公告92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可逕行再利用。

四、事業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現況
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統計資料,全國事業廢棄物採再利用者約佔78.89%,其次為委託或共同處理(含最終處置)佔14.81%,採自行處理者佔6.01%,採境外處理者則佔0.29%。


王繼國老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