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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身高收費標準應調升為150公分

2009年11月28日
行政院消保會27日公佈新的兒童年齡平均身高參考標準:6歲兒童平均為115公分、12歲兒童平均為150公分。消保會說,應以此作為兒童的身高認定及收費標準。


這項新的兒童身高平均參考標準,消保會指出,政府機關所屬單位包括歷史博物館、宜蘭傳統藝術中心、海洋生物博物館等,最遲在2010年1月開始,以新標準收費。


由於日前不少縣市政府消保官接到民眾投訴,孩子到主題遊樂園或吃到飽餐廳等場所消費,業者都以身高作為兒童收費認定標準,而且,都是以110公分或90公分作為判定標準。


90至110公分,消保會依據教育部94年資料發現,90公分只有相當於2歲5個月的嬰幼兒,110公分則是現在5歲兒童的平均身高。消保會因而認為,業者顯然無視於目前兒童平均身高已大幅提高的事實。


所以,消保會日前特別邀集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召開會議,並依據「兒福法」訂定出最新的「兒童」定義:是年齡6到12歲的孩子,而且平均身高為115公分到150公分。


同時,消保會經調查後發現國內35家餐廳及主題樂園的收費標準,目前大約都以年齡、身高或者兩者兼具為標準,所以,消保會指出,兒童收費標準原則是,是以身高為初判,年齡為複判的雙重認定模式;也就是說,當目測身高超過標準,消保會指出,消費者得出示證明文件證明實際年齡。


而這項新的兒童身高標準,國營的相關單位會全力配合,至於民間,消保會希望,在收費時還是能以「年齡」作收費標準,身高只能作為第一時間目測年齡的輔助方法,如此收費方式才較合理、較符合消費者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