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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媽咪

租賃扣繳疑惑

2007年05月09日
一、個人與個人之租賃行為-沒有代扣10%扣繳及扣繳憑單之問題。
二、如果承租人為個人,但供營業使用,所以有可能是用負責人名義簽約,但實際上支付租金的是公司,這樣的話,才有代扣10%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之問題。

各類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義務人為公司,支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繳入國庫,並於隔年1月底前通報並開立扣繳憑單予所得人。
未依規定辦理時,扣繳義務人(公司)被查獲時,除了需補繳稅款外,需另加罰款。

實務上,在國稅局未查扣繳時,
10%之租金扣繳,有可能由房東年底自己繳納,繳完後將繳款書交由公司,
由公司開立租賃扣繳憑單,交由房東申報。



下列之規定適用於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之情形。
根據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第五項之規定:「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
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
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也就是說若每次給付金額*10%<2,000者,可不辦理各類所得扣繳。
例: A 公司以每個月租金 30,000元向 B 君,於每月5日繳納。
則,A公司於每月5日給付租金時,只需給付 30,000*90%=27,000 給B君,而預
扣的10%部份 A 公司必需於下個月十日前填具各類所得繳款書向銀行繳納
30,000*10%=3,000,而B君被預扣的10%會於每年A公司開立之租賃扣繳憑單中
顯示,於每年申報個人綜所稅時與應納稅額相抵,溢付時則可以辦理退稅。

而各類所得扣繳的用意是在於,因為政府每年稅收都集中在每年5月,為了要
使各個月都有稅收入庫以供公共支出,也為了讓納稅義務人不至於於每年報稅
時需立即繳納鉅額的稅款,而於平時辦理扣繳平均分攤年底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