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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裝訴訟」動機可議 不受理

2010年07月01日
「偽裝訴訟」動機可議 不受理

2010年07月01日蘋果日報

濫用權利
台中地院庭長楊熾光說,日本法界曾提出「偽裝訴訟」概念,指當事人提告的背後另有目的,訴訟權利不值得受保護。在本案中,法官感受丈夫是為了不想賠償兩百萬元,才主張和妻子沒婚姻關係,因此不受理,駁回訴訟。
多名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昨對楊熾光提出的這個名詞感到新鮮,也認為用在實際案例上很貼切。律師黃秀惠表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指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行使權利也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和「偽裝訴訟」不值得保護的概念類似。


易構成誣告罪
一名法官表示,「偽裝訴訟」較常出現在民事案件的婚姻訴訟和債務案件。例如,有人因欠債,財產被法院查封,他就和親友合謀製造另一個債務關係,再由親友向法院控告他欠債,然後雙方在法庭達成還款和解,親友拿和解書主張債權,或由親友聲請支付命令,參與債務分配,從被查封的財產拿回部分財物。後面這個由親友提出的訴訟就是偽裝訴訟。
另有檢察官說,「偽裝訴訟」在刑事案件會構成誣告罪。例如,明知是債務關係卻控告詐欺、外遇卻告性侵。所以「偽裝訴訟」較屬民事範疇,難適用在刑事案件。
記者許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