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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員工「偷雞摸狗」廠長無罪

2012年03月27日
罵員工「偷雞摸狗」廠長無罪
2012年 03月27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明久貿易公司女員工黃俊鳳,不滿遭廠長蕭文生指摘「偷雞摸狗」,怒控蕭男公然侮辱罪,台中簡易庭原本判蕭男罰金三千元,但二審認定蕭男雖措辭不當,但真意是指工作不認真,並非惡意詆毀黃女人格,因此改判無罪。


指正改進非侮辱
前年六月間,黃女(四十歲)和兒子一起在明久貿易從事包裝工作,蕭男(四十四歲)指示兩人用小箱子包裝,黃女卻對兒子說:「不要理他。」雙方起爭執,蕭男怒罵黃女:「偷雞摸狗、給妳方便當隨便。」黃女反問:「偷什麼?」蕭男回稱:「偷我的時間。」事後黃女提告。
蕭文生辯稱,黃俊鳳常藉故偷懶,他基於職務指正黃俊鳳工作不認真要改進,沒有公然侮辱犯意。
但是一審依教育部《國語辭典》認定「偷雞摸狗」指「偷竊行為」、「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男女不正常關係」,有輕蔑、使人難堪意涵,判蕭男有罪。
不過,二審認為,不能僅因「偷雞摸狗」屬負面用語,即構成公然侮辱,否則以後主管監督工作時,連說「混水摸魚」、「懶散」都可能犯罪,未免太嚴苛。
蕭、黃均已離職,黃女表示:「罵人就是不對,我已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