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譏男友「沒用小牙籤」罰5000元

2012年08月21日
譏男友「沒用小牙籤」罰5000元
女不爽被指性慾強 上臉書逞口舌
2012年08月21日 【張沛森╱桃園報導】羅姓女子不滿劉姓前男友在他人面前指她性慾強等個人隱私,竟在臉書留言:「年紀輕輕的沒那個體力就算了!連大你半輪的體力都比擬(你)好上千倍,你這沒用的小牙籤……」等語,劉半年後得知此事,氣憤難當,立即上網列印羅女留言提告,桃園地院昨依公然侮辱罪判羅女五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可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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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邱鎮北說,民眾若在臉書或部落格等可公開瀏覽的網站上,發現不利於己的謾罵言論,可立即列印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若對方係以抽象文字,如指摘對方為「娼」等謾罵或嘲弄,則構成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所指摘或傳述的係涉及誹謗不實言論或文字,則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沒那個體力」
判決指出,羅姓女子(二十二歲)與劉姓男子(二十三歲)原為男女朋友,去年六月二十一日羅女因不滿劉男對他人提及她「性慾太強」等私事,憤而在自己臉書上留言:「最好是在別人面前說我的壞話……年紀輕輕的沒那個體力就算了!連大你半輪的體力都比擬(你)好上千倍,還做這種毀(誹)謗我的事……『你這個沒用的小牙籤!』王八蛋!你不要太過份!」等語。


列印紀錄提告
過了半年,劉男才得知羅女在臉書的留言,並認為羅女針對他而來,因此在羅女臉書留言:「請問一下,你是指誰?」沒過多久羅女就回應:「當然是你上面那一位啊!」由於前一則留言也是劉男留下,劉男確認羅女以「小牙籤」罵他之後氣不過,立即列印留言,向桃園地檢署提告。
羅女在檢方調查時,坦承因不滿劉男向他人說她的性慾等私事,才會在臉書上留言,只是希望劉男「適可而止」,檢方於四個月前依加重誹謗罪將羅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抽象未達誹謗
法院審理時,即將當兵的劉男堅持提告,羅女也不和解,法官認為羅女在臉書上以抽象文字謾罵劉男,並未指摘具體事實,與誹謗罪要件不合,但已足以貶低劉男名譽,念及她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昨改依公然侮辱罪判罰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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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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