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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stone

繼續申訴罰單

2020年07月21日

感謝貴處109年7月16日新北裁申字第1095259505號回函。
另想請教,本人此次違規之檢舉照片就本人判斷,係檢舉人於駕駛座上、車輛行進間,以手持設備所拍攝之照片,應非固定式行車紀錄器或固定式相機。
請問,駕駛人若以手機拍攝該等照片,其行為豈非本身就已違規?或者,目前本國法令是否僅規定駕駛人不得於車輛行進間使用『手機』,若他乃以數位相機拍攝,就不違規?
但請問是否能證明該駕駛人使用的不是手機呢?
本人併排臨時停車固為事實,但我國目前任意以未盡合法之管道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行為實已氾濫,同時檢舉人自身的行為也可能造成交通危險或阻礙。若任何本身可能違規之檢舉案件都可成案,本人認為亦是助長交通事件發生之潛在危險因子。
尚請回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