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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頭好壯壯

消費券每人3600元 春節前發

2008年11月19日
消費券每人3600元 春節前發
更新日期:2008/11/19 04:34 江慧真�台北報導

政府「消費券」政策拍板定案,經建會主委陳添枝今天將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施行內容。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親自舉行記者會說明,「消費券」的發放不設排富條款,任何國民都可憑身分證明到戶政單位領取,以人為單位,每人可領取三千六百元消費券,可望農曆年前收到,總計政府將舉債八二九億元支應。


消費券原本擬為補助近貧的擴大方案,但連日來在輿論壓力下政策轉向,改為以「刺激消費」為最高要旨,取消原本設定的家戶所得一百廿萬的排富條款。使用範圍也從原規定要「開具發票商店」,放寬為「有營業登記的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皆可!」


劉揆昨天上午再度召集財經部會首長討論,在劉揆指示「限制愈少愈好」的原則下,經建會整合出兩項方案,最後敲定每人額度為三千六百元。劉兆玄宣布,消費券發放以「個人」為對象,不分年齡,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是消費券的發放對象。以內政部最新統計的家戶平均人口數三.○一人計算,每戶約可領得上萬元額度的消費券。


劉兆玄強調,發放消費券不排富,所以對一些經濟狀況好、不缺消費券的人士,「如果把消費券拿去捐給公益慈善團體,還可以用來抵稅!」而整個消費券的設計形式,採取一張張使用的「券」,而不採累計的「卡」,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明年底。


「消費券」發放的總預算高達八二九億元,財源籌措將採編列「特別預算」方式進行,也就是舉債支應。劉揆強調,為了刺激消費、促進景氣循環,消費券的發放將盡速推動,希望最快能在農曆春節前實施,預計此措施可提升明年經濟成長率○.六四%。


至於「消費券」有何使用限制?陳添枝說明,消費券主要為了刺激經濟成長,因此不得拿來抵稅、繳交帳款、買彩券、繳停車費或學費。使用的對象必須具有營業登記的商店,如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等,因此百貨公司、大賣場、超市、加油站、飯店旅館、KTV都可使用,但攤販、菜市場、醫院不在此列。


行政院擬定「消費券」透過內政部的戶政系統發放,國民只要憑合法身分證件或戶口名簿,經戶政事務所對照發放名冊就可領取,但若部分區域到戶政事務所距離過遠,內政部考慮請郵局等機構協助發送。


對於即將出生的新生兒是否可領取?政院官員表示,近日相關部會將訂定一個期限,凡在此日期出生之前的初生兒都可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