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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樺馬麻

何謂社區保母系統?

2011年06月01日
保母(家庭是托育)原本是一個自由市場,家長想要找保母皆靠
鄰居或親友口耳相傳;而過去保母帶小孩,多半是憑經驗,沒有所謂
的專業訓練或證照考試。

「社區保母系統」緣起

隨著社會變遷,家長對托兒之需求日形殷切,有嬰幼兒之家長們最關心的議題,就是如何尋得近便、安全、有品質的家庭式托育服務,這也正是政府部門的重要課題。有鑑於此,建構社區化托育服務網絡,建立優質專業的家庭托育服務模式,來滿足眾多家長托兒之需求,乃成為內政部(兒童局)之重點業務,期藉由輔導保母發揮專業知能,來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並使幼兒獲得妥善照顧,讓幼兒、家長、與保母三者之間,均能獲得妥適的支持與協助,爰訂定本計畫據以推行。
 
「社區保母系統」目標

1.促進保母育兒的專業知能,使幼兒獲得妥善照顧。
2.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使能投入就業市場,促進經濟繁榮。
3.掌握保母托育現況,給予適時之輔導與協助,保障嬰幼兒托育服務品質。
4.協助保母與家長雙方有效溝通,以維持良好的托育關係。
5.透過社區式宣傳輔導,提升家長育兒知能,增進親職功能。

社區保母系統參加資格

1.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

2.高中(職)以上幼保 、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

3.實際居住且設籍或已辦理流動人口登記於該保母系統服務區域。

4.已經取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或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但自98年起僅限已經取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者。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6.經承辦單位評估與審核同意加入。

承辦單位所提供的服務

1.提供幼兒家長洽詢專業保母之媒合與轉介服務。

2.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

3.針對幼兒家長提供社區親職教育,宣傳育兒知能。

4.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在職訓練與訪視輔導服務。

服務方式

1.針對幼兒家長部份:

(1)提供家長洽詢保母之資訊並 應優先協助媒合已取得證照之保母。媒合成功後,協助家長了解契約內容,取得契約範本,鼓勵家長與保母簽訂委任契約書,並定期聯絡了解家長托兒服務使用狀況。

(2)提供嬰幼兒保育之諮詢與輔導、托育資訊與育兒新知。

(3)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作為該系統服務內容及推廣技巧改進之參考依據。

(4)其他對幼兒家長之服務事項。

2.針對加入系統之保母人員部份:

(1)建立保母人員資料庫,俾利提供媒合及支持輔導服務。

(2)提供嬰幼兒保育之諮詢與輔導、托育資訊與育兒新知。

(3)提供家長洽詢保母之資訊並 應優先協助媒合已取得證照之保母。媒合成功後,鼓勵保母與家長簽訂委任契約書,並協助保母擬定幼兒生活規劃與書寫托育日誌。

(4)實施保母家庭訪視輔導及電話訪談。

(5)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的提供(到宅、定點、臨托服務)。

(6)建立保母意見回饋機制,作為該系統服務內容及推廣技巧改進之參考依據。

(7)實施保母考核及退出機制,並讓保母有申訴之機會與管道。

(8)保母簽訂加入系統同意書,以明定保母與系統之權利義務。

(9)規劃辦理在職研習,增強保母之服務品質與服務意願。一年至少20小時。

(10)協助保母辦理責任保險事宜。

(11)協助保母辦理健康檢查事宜,檢查合格者始列為媒合轉介之對象。

(12)辦理優質保母選拔及表揚。

(13)鼓勵保母提供托育志願服務以回饋社區。

(14)其他對保母之服務事項

3.針對社區部份:

(1)辦理社區托(育)兒講座、親子活動。

(2)設置保母資源中心,提供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刊、兒童安全玩具等供保母及社區家長借用。

(3)其他對社區之服務事項。


保母應盡的義務

提供媒合服務保母應盡的收托守則:

1.具托育服務之熱忱並願意接受媒合。

2.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嬰幼兒成長日誌。

3.保母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

4.至少2年一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5.接受承辦單位家訪與輔導。

6.每名保母之收托幼兒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以4人為限,其中未滿二歲者最多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並退出保母系統,改由地方政府督導。

7.參加保母系統辦理之在職研習,每年至少20小時。

8.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9.其他保母系統規定之守則。


為了讓家長保母時不再向無頭蒼蠅一般沒有頭緒,並且提升保母
的托育品質,內政部兒童局於90年3月指示各縣市政府建立「社區保母
系統」為家長與保母搭起供需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