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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撫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2012年12月08日
當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將戶籍遷入該戶時,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稅徵機關申請自用住宅。
一、甚麼條件才能申辦自用住宅?
自用住宅用地(2/1000)適用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營業。
(3)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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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撫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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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時候去申辦?
申請期限
(1) 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沒改變者,以後免再申請。
(3) 土地所有權移轉,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始能適用。
三、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檢附證件
(1) 填具申請書。
(2)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者,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物勘測量成果圖或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以上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http://www.kctax.gov.tw/



配偶間申辦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
因此 新購的那間房屋是無法再以版大配偶名義申辦自用住宅
除非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給成年子女
但這又涉及贈與問題 要另外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