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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修正後之原則

2013年08月01日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 各國中學校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之機會。

二、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學生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安全性。

三、 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 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 校外服務

1.由各國中擬定校外服務學習計畫,報各主管機關核備。

2.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登記參加。

3.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再由學校認證。相關服務機構查詢網站:http://cois.moi.gov.tw。

四、計分原則:以學期服務時數為結算採計單位,每一學期每服務滿3小時得1分,每學期最多採計2分,5學期最多採計10分。

五、服務學習項目:103學年度免試升學者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三學期,104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日常生活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 日常生活表現包含獎懲紀錄及出缺席情形。

二、 計分方式:

(一) 功過相抵後、銷過後無懲罰記錄10分

(二) 功過相抵後的獎勵:大功每次4.5分、小功每次1.5分、嘉獎每次0.5分。最多採計20分。

(三) 學生出缺席情形,該學期無曠課記錄給2分,最多採計12分

(四) 103學年度免試升學者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四學期,104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六學期。國三下採計至當年5月31日止。

三、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日常生活表現之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四、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極改

過遷善為目的。

五、如有未符規定取得獎勵者,若經查證屬實,該項獎勵分數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