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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 (亮亮&騰騰の媽)

2 0 1 1 台北市北投區劍道邀請賽~ 競賽規程

2011年10月22日
依據體委全字第1000006044 號函,北市教體處字第10030192400 號函辦理
一、宗旨: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發揚民族
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二、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2日(星期六)上午九時開始。
三、比賽地點:台北市士林區中正高中活動中心。
四、比賽項目:(團體組三人為一隊)
1.國小組高年級團體賽(男女可混合,前鋒以女子選手為優先)。
2.國小組低年級團體賽(男女可混合,前鋒以女子選手為優先)。
3.國中組團體賽(男女可混合,前鋒以女子選手為優先)。
4.社會男子組團體賽。
5.國小組高年級個人賽(含五、六年級)。
6.國小組低年級個人賽(含四年級以下)。
7.國中組個人賽。
五、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各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各地區道館符合資格皆可報名。
1.團體賽: (1)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2)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2.個人賽:(1)自由參加。
(2)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頇攜帶學生證或相關文件並需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未
能提出證明者,不準出場比賽。
(3)國小組個人賽,若各組參賽人數不足六人,得以併組。
六、比賽規則: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七、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八、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出賽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
(2)國小組團體得分賽,若各組不足六隊,得以併組。
(3)每場賽前10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4)國中及國小組出賽名單,年級較低者排前面,年級較高者後。(例:前鋒三年級選
手,中間四年級選手,大將四年級選手)。
(5)國中組國小組團體賽,男女可混合,若有女子選手出賽,前鋒位置需安排女子選手。
(例:前鋒女生選手,中間男生選手,大將男生選手)若無女子隊員,則按照第十
二-(1)-4規則。
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賽按計時勝負三次,
一場分勝負;倘再帄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
(3)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讓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
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之多者為勝;又
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
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2.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3)國小組個人賽:若各組參賽人數不足六人,得以併組。
九、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
場比賽以失則論。
十、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09月17日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戳為憑)。
報名處:石牌劍道訓練中心(北投劍委會總幹事:柯兆殷) 手機:0931-700-625
e-mail: [email protected]
報名費:個人每人35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當)。
十一、抽籤:訂於10月08日(星期六)於晚上18:00分至石牌國中體育館抽籤。
十二、獎勵辦法:
1.國小組高年級團體得分賽:取前四名,獎盃乙座。
2.國小組低年級團體得分賽:取前四名,獎盃乙座。
3.國中組團體得分賽:取前四名,獎盃乙座。
4.社會男子組團體得分賽:取前四名,獎盃乙座。
5.國小組高年級:取前四名,獎盃乙座。
6.國小組低年級:取前四名,獎盃乙座。
7.國中組個人賽:取前四名,獎盃乙座。
8.敢鬥賞(表現優異者):大會遴選若干名,頒發獎狀。
十三、申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不得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應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並於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
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
再提出抗議。
十四、附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
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10月22日(星期六)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辦
理報到並領取資格。
十五、領隊會議:10月08日(星期六)晚上7時整於石牌國中體育館召開。
十六、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