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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林經紀-小菲

有經紀約者不可違的事

2009年10月10日
簽經紀約後,
經紀公司需為演員篩選及安排所有的商業演出及演藝工作。

若是有營利事業登記的廠商在網路媒體或報章雜誌刊登活動,
而活動內容有「可成為其產品的明星」或「拍攝其公司的商品」之使用肖像權行為,
這些都是屬於商業演出行為,
有經紀約者是不能自行參加這類的活動,
若經由其活動徵選後,而私自參與了其演出或拍攝,即屬於「違約」!!!
有經紀約者是必須賠償所屬經紀公司之違約金,這是很重要也非常重要的常識。

所以當經紀約者欲參與各項相關於肖像之活動時,
動動手、按按滑鼠,把你想參加的活動傳給經紀公司過濾審合,
如果經紀公司許可的,就安心地努力去參加得獎品吧!
若是不可以參加的,就是不可以參加,這樣了解嗎?
千萬不要因為自己覺得「...欸...這個應該可以參加吧...」然後違約了。

另外,在合約期間內,演員是不能再接其他經紀公司的演藝通告,
而演員也不能私下接洽廠商之演藝活動行為,
如果您是容易健忘的人,
那您只要記得「一旦違約了,就必須支付違約金給經紀公司」,
相信這樣您的健忘症就會漸漸康復的。


一紙經紀約,是建立彼此的信任,也是共同努力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