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錯誤觀念" 先拿小孩再去抄經解度就好",
本會制定寫經超薦捨報胎兒規則如下:
1.捨報(墮胎)一年以上
2.若為婚後第三胎以上者,諮詢方需出示醫師開立結紮證明書(男女任一方即可)
註:如慣性流產,無心跳拿掉的,萎縮胚胎,判定為畸形胎兒或胚胎不健全拿掉的不在此範圍內
3.需自述墮胎原因及過程,只有留言"我想要超度捨報子女",恕不受理.
連外人的我們都覺得你沒有誠意了,更何況是你自己人.
4.如果以為"抄寫經文就可以躲過嬰靈追殺",這是錯誤的觀念. 追殺你的不是嬰靈,是你的業障. 有這種想法你寫了一萬卷經文也改不了的話, 不如一個字都不要寫,我們這裡不接受 "逃避因果無懺者"的諮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