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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點的大腳印

106年桃園市運動會競賽規程

2017年07月14日



一、宗 旨:為發展全民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並作為選拔及培訓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全國性比賽之參考。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四、協辦單位:桃園市各區公所、桃園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桃園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田徑:106年7月14日至7月17日(星期五、六、日、一)

游泳:106年7月14日至7月16日(星期五、六、日)

六、比賽地點:田徑:桃園市立田徑場

游泳:桃園市立游泳池

七、參加單位:以區為單位,本市各區公所均應組隊參加(各單位應舉行區運動會選拔代表參加)。

八、競賽組別:

田徑:(一)國小男生組(簡稱小男組) (二)國小女生組(簡稱小女組)

(三)國中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四)國中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五)社會男子組(簡稱社男組) (六)社會女子組(簡稱社女組)

(七)壯年男子組(簡稱壯男組) (八)壯年女子組(簡稱壯女組)

游泳:(一)國小男生組(簡稱小男組) (二)國小女生組(簡稱小女組)

(三)國中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四)國中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五)社會男子組(簡稱社男組) (六)社會女子組(簡稱社女組)

九、參加資格:

(一)各組參加選手需設籍桃園市滿一年以上,即105年6月23日以前設籍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完成報名後,戶籍異動者(含於本市各行政區間異動者)喪失參賽資格。

(二)國小組: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小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2歲者(民國94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者)。

(三)國中組:

1、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中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5歲者(民國91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者),國中學生不得參加社會組比賽,但社會組之項目為國中組所無者不在此限。

2、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境外遷入且實足年齡超過12歲之國小學生得代表其戶籍所在行政區參加比賽,惟需參加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之選拔賽取得參賽資格。

(四)社會組:凡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學、服役或就業,其戶籍必須在其所代表之單位地區內之桃園市市民。

(五)壯年男子組:凡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學、服役或就業,其戶籍必須在其所代表之單位地區內,且年滿40歲以上(民國66年7月13日以前出生)之桃園市市民。

(六)壯年女子組:凡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學、服役或就業,其戶籍必須在其所代表之單位地區內,且年滿35歲以上(民國71年7月13日以前出生)之桃園市市民。

(七)以上各組運動員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各參加單位指定公立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可參加劇烈運動者,或附家長(監護人)同意參賽書;前段證明文件均由報名之各區自行保存。

十、競賽項目:

田徑:

(一)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田賽:跳高、跳遠、壘球擲遠(0.107kg)、鉛球(6p)

徑賽: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3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12×100公尺接力

混合運動:第一日:(l)100公尺 (2)跳高(男生)、(3)鉛球(女生)

第二日:(4)跳高(女生)、(5)鉛球(男生)

(二)國中男生組:

田徑: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5kg)、鐵餅(1.5kg)、標槍(700g)、鏈球(5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400公尺跨欄(0.838公尺)、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混合運動:第一日:(l)110公尺跨欄 (2)跳高 (3)鉛球

第二日:(4)跳遠 (5) 1500公尺

(三)國中女生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3kg)、鐵餅(1kg)、標槍(500g)、鏈球(3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混合運動:第一日:(l)100公尺跨欄 (2)鉛球 (3) 跳高

第二日:(4)跳遠 (5)800公尺

(四)社會男子組:

田徑: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7.26kg)、鐵餅(2kg)、標槍(800g)、鏈球(7.26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110公尺跨欄(1.067公尺)、400公尺跨欄(0.914公尺)、3000公尺障礙、10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混合運動:第一日:(l)100公尺 (2)跳遠 (3)鉛球 (4)跳高 (5)400公尺

第二日:(6)110公尺跨欄 (7)鐵餅 (8) 撐竿跳高 (9)標槍 (10)1500公尺

(五)社會女子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4kg)、鐵餅(1kg)、標槍(600g)、鏈球(4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100公尺跨欄(0.840公尺)、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3000公尺障礙、10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混合運動:第一日:(l)100公尺跨欄 (2)跳高 (3)鉛球 (4)200公尺

第二日:(5)跳遠 (6)標槍 (7)800公尺

(六)壯年男子組

田賽:跳遠、鉛球(7.26kg)、鐵餅(2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七)壯年女子組

田賽:跳遠、鉛球(4kg)、鐵餅(1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游泳:

(一) 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

6.接 力:4×5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混合式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二)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 800公尺(限女子組)、1500公尺(限男子組)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400公尺

6.接 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4×200公尺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十一、團體錦標種類:

(一)國小男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二)國小女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三)國中男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四)國中女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五)社會男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六)社會女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七)壯年男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

(八)壯年女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

十二、錦標計算方法:

各項錦標均錄取前4名,以各單位在各該項錦標賽中所獲總分最多者給予錦標(依第1名得9分、第2名得7分、第3名得6分、第4名得5分、第5名得4分、第6名得3分、第7名得2分、第8名得1分),次多者給第2名,依次類推至第4名,如兩隊以上單位所獲分數相等時,以各該單位在該項錦標賽中所獲第1名之多寡判定之,依次類推;再相等時,其名次則抽籤決定之。

十三、比賽規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田徑規則。

(二)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游泳規則。

十四、報名人數規定:

田徑:

(一)社會組:每單位每項至多報名3人,每人報名項目數不限。

(二)國中組及壯年組:每單位每項至多報名2人,每人至多參加2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三)國小組:每單位每項至多報名2人,每人至多參加3項(含接力項目,單項最多二項)。報名混合運動者,不得再參加其它項目(含接力),但可參加12×100公尺接力。

(四)接力項目每單位以參加一隊為限。

游泳:

(一)每單位每項至多報名2人,接力項目每一單位以參加一隊為限。

(二)國中組及社會組每人至多參加2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三)國小組每人至多參加3項(含接力項目,單項最多2項)。

十五、參加辦法:

(一)參賽單位經費須自理,另參賽隊職選手由大會依規定統一辦理短期個人保險,請各單位務必將報名資料填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以利承辦單位辦理保險相關事宜(未填入前開資料致無法辦理保險所生之責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其他如有單位或個人需求者,請自行斟酌辦理所需保險。

(二)各組運動員之註冊手續均由各區公所負責報名。

(三)各單位應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起至106年6月23日下午4時以前完成報名,完成報名即視同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個人資料進行保險等事宜。

(四)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運動員、職員姓名及變更運動員參加競賽項目,請各單位事先慎重辦理。

(五)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者均應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六)各單位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以配有代表各區字樣或標幟服裝比賽 (沒標幟者不得比賽)。

(七)各單位應設有總領隊1人、總幹事、總指導、總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管理各該單位之運動員並與大會連繫之責,另於各組設領隊、指導、管理若干人。

(八)各單位應於106年7月14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開幕典禮運動員集結區集合,參加開幕典禮。

(九)會議:

技術會議:訂於106年7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市立田徑場簡報室舉行技術會議,並發放秩序冊、號碼布。(主辦機關另行通知)

裁判會議:訂於106年7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市立田徑場簡報室舉行裁判會議。(主辦機關另行通知)

十六、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資訊組排定之。

十七、獎勵:

(一)團體成績:田徑及游泳錦標前4名,發給團體錦標。

(二)個人成績: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

十八、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總領隊簽字蓋章,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作獎品費用。

(三)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以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規定於該項成績宣佈30分鐘內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關於運動員資格申訴,應用合法手續於該運動員競賽未結束前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五)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九、懲罰: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合、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及超項次參賽者,經查明屬實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市市運之任何比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接任本市市運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或審判委員會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

(三)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期間若受前兩項懲罰時,該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