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銨+洲+家 媽咪

辦理護照

2013年01月28日
國內民眾申請護照須備要件參考簡表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935&CtNode=254&mp=1

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492&ctNode=732&mp=1

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
事處辦理;或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
辦護照(請參閱注意事項:第(5)點)另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
請求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
2.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3.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
式2張(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
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
收費新台幣900元。

5.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6.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
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
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
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7.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
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
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8.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
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
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9.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
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
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10.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
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
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
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請參閱「接近
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注意事項: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
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
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
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
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3)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
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
「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現屬同一機關、
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應繳驗雙方工作識別證、向勞保局申請之雙方投保資料表、
本局認可之服務機關證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身分證正、影本),並填寫
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未成年人(未婚且未滿20歲者)不得
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但已滿14歲且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子女、孫子女等)或兄弟姊妹,經其法定代理人(有親權之父或母或監護人)
於申請人護照申請書正面備註欄書具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請參閱
「同意未成年人代辦之護照申請書範本(供有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或
「同意未成年人代辦之護照申請書範本(前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使用)」)後,得接受
申請人委任代辦護照。申請人及受委任人應填寫護照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
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受委任人於送件時應攜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與申請人親屬關
係證明文件正本。

(6)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7)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
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8)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以上須知內容僅供參考,請仍以現行法令規定為準。如果您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歡迎逕向詢問臺人員洽詢。申辦護照詢問電話:本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2110605,東部辦事處03-833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