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code

銨+洲+家 媽咪

護照親辦人別確認

2013年01月28日
護照親辦人別確認
http://www.wshr.taipei.gov.tw/ct.asp?xItem=2103296&CtNode=44106&mp=102151

何謂「人別確認」:
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
受理對象:
於本市設有戶籍之第一次申辦護照者(亦即本市市民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首次申請普通謢照者)。
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夜間8:00,中午不休息(如遇戶所暫停夜班或國定例假日除外)。若夜間來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另請參閱注意事項第4、5點。
應備文件:
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由具有監護權者簽名及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注意事項: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申請人於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以及應備文件委託旅行社業者、親屬或同事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三辦代為申請護照,戶所並不代為收件。
夜間延長辦公時段,因戶役政系統無法與外縣市連線,若未成年人有設籍於外縣市之陪同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請於日間來所辦理人別確認。
若遺失身分證或年滿14歲欲初領國民身分證者,因涉及夜間無製證,請於次日來所領證時,再行辦理人別確認。
若對相關規定不清楚,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查詢,網址為
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