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媒體為什麼一直報導民眾拿著大統油品去退貨的新聞, 現在退貨不是只能拿回購買金額而已嗎??
應該留發票或是物品當呈堂證供, 萬一有什麼問題, 還有證據在, 證明你是用這個出問題, 求償金額才高( 如果業者沒脫產的話)
退貨只拿回該拿的現金, 卻把物證也還給業者。
不退貨, 留證據, 才能對不肖業者求償更多金額, 套句火紅的話, 叫百倍奉還, 今天商品出問題, 政府應該立法規定業者要百倍或千倍賠給消費者, 這樣才能補償消費者誤食這些黑心商品的損失。
報導退貨, 民眾爭相退貨, 到底是在保護消費者, 還是在保護業者?
之前的塑化劑, 毒澱粉製成品, 因為都吃下肚了, 沒法留下證據, 食用油的性質不同, 很多人手上都有用過, 還沒用的大統, 為什麼不留下來當證據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