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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保險費 離婚前搞清楚

2008年06月18日
〈女人法律專線〉退休金保險費 離婚前搞清楚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08.6.18自由時報家庭親子)

蓁禮因為這幾年跟先生的感情不太好,先生甚至會動手打她,她有離婚的打算,可是她自己做學校職員20幾年,將來只有退休金及公保老年給付可領;而她先生最近打算把自己較多的現金,為規避免贈與稅或遺產稅想買投資型保險,或者躉繳型年金保險,讓孩子將來取得保險給付,蓁禮想了解自己的退休金等,及給孩子的保險部分究竟會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呢?

桂梅君律師詳解:

一、夫妻離婚時或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被法院裁定准清算開始時),夫妻對他造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而夫妻婚姻存續中兩人共努力取得之財產都應計入「可受分配的財產」,而民法1030條之一規定「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分配;因為該等財產均非婚姻間兩人協力努力而得。

二、有關離婚時「已」取得之退休金及勞公保老年給付,法院實務上有認為係「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可受分配的財產」。但若將兩者認為「係工資的遞延幾付」,則工資本係婚姻間兩人努力賺得者,亦有法院認為應列入可受分配的財產。

三、有關投資型保單或躉繳型年金保險,固然有指定受益人非被保人,但因為無保險利益,且係規避遺產稅等,蓁禮的孩子取得保險給付金時,稅捐稽徵機關有可能仍稽徵贈與稅或遺產稅;而此種財產轉移,雖透過「保險」之名,實質上比較像父親直接贈與小孩,因此解釋上,應將蓁禮先生繳付之保險費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受分配的財產」計算。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