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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的裁准交付審判

2011年11月07日
刑案經檢察官不起訴後,被害人不服,可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若遭駁回,還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白玫瑰運動發言人EVA昨說:「檢方見解令人訝異,難道女工要穿超短裙,和被告打一架、全身是傷才算性侵?」

蘋果日報 2011年 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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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 推翻檢方見解 2011年 11月07日

高院前法官莊清銘律師說,檢察官若認為刑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起訴由法院審判,反之則不起訴,若不起訴,被害人可聲請再議,若再議遭高檢署駁回,在過去,案件即確定,直到二○○二年我國增訂交付審判制度,被害人在案件不起訴確定後十日內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獲准機率極低
莊清銘說,如果法官裁准交付審判,等同推翻檢察官不起訴見解,等同起訴,將由法院審理。根據司法院統計,交付審判制度實施後,全國共七千五百二十一件聲請案,僅五十件獲准,成功率僅約千分之六點五,陳姓警衛案獲法官楊台清裁定交付審判,也將由楊審理,檢方說,這應代表法官要判陳有罪。
過去最著名案例,是馬英九總統控告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市長特別費案筆錄不實,侯獲檢不起訴,馬不服,再議也遭駁回,馬再聲請交付審判,但仍遭駁回。
記者劉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