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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紘紘媽咪

拋棄繼承 避免飛來橫「債」

2006年03月10日
4歲小朋友就背負阿祖身後700多萬元負債;年輕卡奴自殺身亡,留給70歲阿公、阿嬤天文數字的債務…

大型行庫催收主管指出,由於債務繼承關係,銀行在催收過程中,偶爾會遇到類似很不可思議的案例,面對飛來橫「債」,民眾一定要在知悉成為繼承人的兩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寫狀紙主張自己「拋棄繼承」,拿到地方法院的裁定書後,才不會無辜背債。

至於部分民眾如果沒辦法及時拋棄繼承,並因而揹上債務,銀行主管指出,在現行法令規定下,民眾似乎沒有解套的方法,只能坐下來好好和銀行商談如何解決債務,研擬出雙方都可接受的清償計畫。

三商銀主管指出,現行民法對債務繼承相關規定,造成很多無辜民眾受家人債務連累,因此目前相關單位推動民法修法時,希望由拋棄繼承改為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現行法規下,民眾要在兩個月內向地方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才能免除債務責任,將來修法則傾向於限定繼承的精神,也就是民眾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了債務,只要在所繼承的財產價值範圍內負償債責任,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全部吃下。

以最近發生在屏東的案例,大型行庫主管表示,這個家族在阿祖往生後,全部20幾個內外子孫都辦了拋棄繼承,但當時年僅1歲的小外曾孫沒有辦到,誰也沒想到,最後就由他概括繼承了阿祖留下的龐大債務,現在家長要告當時承辦的代書。

三商銀催收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法令對「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也就是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的兩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否則期限一過,繼承人依法須對債務負起連帶責任,繼承的債務想賴都賴不掉。

大型行庫主管指出,以該男童為例,他的家人是在去(94)年5月接到土地銀行的拍賣通知,通知上所記載的債務人就是年幼的男童,在法院認定上,由於男童家人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已經超過自「知悉為繼承人」起算的兩個月,所以無法拋棄。

除了「祖債孫償」的不合理現象外,三商銀催收主管指出,領養、認養關係的親屬,也常發生莫名其妙繼承大筆債務的現象。

例如曾經有分行追債追到繼承人,才發現對方只是小時候當過債務人幾年的養女,之後就被趕出來了,雙方幾十年沒有往來,她也不知道養父母往生、還留下龐大債務。但是因為雙方的領養關係沒有消滅,這位小姐也不知道要拋棄繼承。

除了子孫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了往生長輩的大筆債務外,土地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最近幾年在催收帳款時,也發現年輕子孫將身後債務倒給年邁阿公、阿媽的悲劇。

【2006/03/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