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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育兒補助

2006年04月13日
公開
59

臺北市育兒補助申請說明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育兒補助: 一、兒童未滿六歲。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兒童未就托於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 五、未領有政府提供兒童之其他生活補助、托育補助或津貼。 六、兒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九十三年度標準為新台幣一八、三九六元)。 七、兒童全家人口存款本金、股票及其他投資,平均分配每人不超過新臺 幣十五萬元。 八、兒童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現值計算)。 ※兒童未滿一歲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兒童父母之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含括華僑及取得本國國籍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者,不受第二項設籍本市滿一年之限制。 ※經申請通過享領本補助者,如有戶籍變更、居住地址遷移或全家人口異動時,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區公所申報。 全家人口範圍 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計算父系三代)】。 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負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給付金額 每一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但主管機關得視本市財政狀況酌予調整。 申請地點 請洽兒童戶籍所在地之臺北市各行政區公所社會課,或以掛號郵寄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臺北市各行政區公所社會課申辦。 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可至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以上單位網站下載表格)。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一份。 三、相關證明文件(如兵役證明、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除戶證明、醫療診斷證明、優惠存款證明……等)。 四、申請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目前為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其他未盡事宜,依「臺北市育兒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如下: 工作能力認定依據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在學學生。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四、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五、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之血親卑親屬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者。 七、其他經省(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一款應檢具在學證明書;第三款與第四款之受嚴重傷、病者及第六款之懷胎或生產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工作收入計算基準 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 四、本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如下: (一) 以申請者全家實際工作收入為依據,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為參考,如財稅資料與實際工作收入不符時,申請人應提供薪資證明憑核。 (二) 如無財稅資料可參考,又無法提供證明者,得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之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計算。 (三) 如前述薪資調查報告未列明者,須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憑核,如無法提供證明,則依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 (四) 有工作能力而無固定工作收入或未工作者,其工作收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月之基本工資,再以每月二十個工作天計算。 附表: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地址及服務電話 郵遞區號及地址 105 八德路四段692號7樓 110 信義路五段15號6樓 106 新生南路二段86號8樓 104 松江路367號1樓 100 羅斯福路一段8號6樓 103 昌吉街57號4樓 108 西園路二段9號 116 木柵路三段220號8樓 115 南港路一段360號8樓 114 民權東路六段99號4樓 111 中正路439號9樓 112 新市街30號4樓 社會課電話 87878787轉704 27239777轉666 23511711轉8402 25031369轉523 23416721轉273 25975323轉408 23064468轉233 29365522轉248 27831343轉822 27925828轉279 28826200轉6108 28912105轉222 區別 松山 信義 大安 中山 中正 大同 萬華 文山 南港 內湖 士林 北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