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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處罰孩子的原則】

2004年09月15日

【處罰孩子的原則】


一、人為的後果應前後一致。
同樣的行為應有同樣的後果,如果孩子第一次用蠟筆畫牆壁被罰三天不准用蠟筆,第二次同樣的行為若只是縱容的笑笑就算了,孩子將永遠無法改正錯誤。

二、犯錯必須立即處罰。
處罰的時間越近,效果越好,時間拉遠了,孩子可能不易與錯誤連結起來,如果上午犯錯就在上午處罰,不要等到下午爸爸回來再處罰。

三、以剝奪其權益為處罰時,時間不可太長。
罰一個五歲的孩子一個月不看電視是不合理的,到那時處罰已經失去作用,罰他幾天不看倒是能促其改正錯誤的有效方法。

四、不要罰的太殘忍。
不要因孩子犯錯而剝奪掉他已盼望了很久很久的權益。像生日宴會、去遠足等,這種處罰對改正錯誤上沒有幫助,只有形成孩子內心的敬意和報復心。

五、處罰應與行為有關。
例如用蠟筆畫牆就罰他三天不用蠟筆,就是與行為有關的處罰,孩子會察覺此關連而覺得處罰很公平。處罰時應盡量做到合理有效。

六、給孩子一個可行的標準。
日常教訓孩子的用語應儘量避免用「不要怎樣怎樣…」而改為「要怎樣怎樣…」。譬如說不要孩子丟沙子,可說「沙子是玩的,不是丟的。」

七、明智地處理危險的情況。
就一個學前兒童來說,所謂危險情況是;過馬路、火、熱開水、刀、藥(毒)品等。如果善自利用環境的控制,許多情況是不必擔心的。
不過,環境控制得再好還是不夠,而在不使之心生懼意的情況下教給他應付危險情況的方法,倒是極為明智的。在不大危險的情況下,讓他吃點小虧,也是教他日後小心點,多聽你勸告的方法,保護得太週到,使他從沒有機會嚐嚐自己行為的後果,反而是最危險的。


摘自:怎樣教養0歲到六歲的孩子


【處罰孩子的原則】_img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