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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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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不繳的話

2011年05月10日
公開
53

看完之後,只覺得那三個笨蛋..看東西都只看一半的!! **************************************************************** http://sowf.moi.gov.tw/09/2/2a-6.htm 依國民年金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002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010561號函同意備查 (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一直罰到1萬5千為止唷... 如果還是ㄅ繳 最後~ 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 . (像是存款..汽機車..房子...土地) 是柔性強制唷...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 四、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 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二) 受處分對象已死亡者。 (三) 受處分對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之債權憑證應由本局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 請注意最後一條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之債權憑證應由本局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