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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離棄

2007年11月16日
公開
34

生命劇場∼一個母親的故事 她生長在一個傳統的家庭,家裡有5個小孩,她排行老二,是長女,因為重男輕女,15歲的她就隻身到台北,一個小女孩面對偌大、陌生的城市,雖然青澀卻憑著一顆勇敢的心,累積了豐富的工作經驗,使她的生命增添了韌性的色彩。 23歲的她出嫁了,嫁的是母親堅持要她嫁的人,無法違抗母意,最後賭氣放棄自己心愛的男人,嫁了一個相親認識沒有感情基礎母親覺得不錯的男人。 婚後她陸陸續續都有在工作,因為先生賺得不多而且愛賭。每天都為了錢在奔波、為了錢而爭吵,開始不得不相信「貧賤夫妻百世哀」這樣的道理,就算生了三個孩子,先生還是照樣賭,甚至可以今天領到薪水,今晚就把薪水全部輸光。她怎樣把孩子扶養長大呢?她常常說她的孩子是天公養大的,在她心裡面相信是老天爺幫助她,讓她可以順利的養大孩子。過程是很辛苦的﹗有時候孩子很叛逆,常常出事,每天晚上都要到警察局接孩子回家;有時候孩子生病,每天要跑醫院;有時候要陪孩子去聯考,枯坐整天只怕孩子餓肚子沒地方休息。大大小小的事她都一手扛了起來,難免會覺得辛苦、難免覺得先生不重用,甚至覺得很怨恨,嫁給了這樣的老公,曾經想過自殺一了百了,但是為了孩子,多少次她忍了下來,多少次她咬著牙告訴自己要堅強。如今孩子都已成年,或許不是很有成就,但至少都有了正當的工作。 最後,她選擇與先生離了婚,自己過自己的生活,她還能夠工作,在麵店賣麵,靠自己的雙手生活著,有時候去唱唱歌、打打麻將,有時候跟兄弟姊妹喝喝小酒解解悶,有時候玩玩樂透彩夢想發財夢。 如果你問她人生到底是什麼,她可能無法表達,在她的生命故事中,從一個人到台北工作、婚姻中一個人面對經濟壓力扶養孩子,到現在一個人過生活,她一個人靠著自己的一雙手創造許許多多的可能性,豐富了她的生命故事。她或許不是一個賢慧的妻子、成功的母親或偉大的女性,不過一個豐富的生命並不只用「成功與否」來定義,她或許不是非常認真嚴肅的看待生命,不過她仍然努力的在過她的生活,用心的在寫她的故事。現今她的故事仍在繼續、是自己的生命劇場中的女主角,也期待自己晚年的生命中,可以用愛寫下精采的結局。 婚姻神話(二)婚前準備∼比婚禮更重要的事 有人說:戀愛的目的是要攜手走向婚姻,共同建立美好的家庭生活。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還沒進入婚姻的人往往有很高的憧憬,然而已經在婚姻當中的人卻想要脫離。這裡所要談的婚前準備,並非婚禮的儀式是要用傳統的方式還是教堂的形式,也不是要訂多少餅、給多少聘金,而是心理層面是否做好準備?是否已經確定要進入婚姻? 曾經有一個印象深刻的金飾廣告,男主角說:「我們在一起那麼久了,再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女主角回應:「那你想怎麼樣?」男主角拿出戒指並深情地說:「我們結婚吧!」這一幕相信是許多待嫁女兒心的夢想,渴望被求婚的那一刻,但是求婚前是不是要有更多的思考呢?你可以嘗試用以下幾點來檢視自己的心理準備狀況: 一、了解彼此的真實面。「真實」在婚姻裡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因為這是彼此信任的根基,如果當你看到他今天如此,而明天不是如此,心中將會有很多不安全感。而真實表達自己,才能在婚姻中面臨衝突時,做有效的溝通與互動,因此婚前應該要有較開放的態度,讓他認識並了解真正的自己,也去了解真正的他,若是進入婚姻後,才發現原來彼此真實的一面不是自己想要的另一半,就容易陷入爭吵的境地。 二、能夠熱情地招呼關懷彼此的家人、朋友。由於婚前有各自的家庭及社交圈,婚後這些關係必定會繼續存在,若能在態度上熱情招呼關懷彼此的親朋好友,一方面可以藉由他人更加了解對方,另一方面也能真正融入彼此的生活圈,減少婚後生活適應上的困難。 三、彼此能尊重,有平等的關係。兩個人相處必須相互尊重,尊重對方的自由,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獨特性、喜好或習慣,不要嘗試去改變對方,要對方跟自己有一樣的興趣,反而可以藉由不同喜好,分享不同的生活經驗,增加生活樂趣;而能夠尊重彼此,也才能發展出真正的平等關係。 四、了解彼此對於婚姻的期待。婚姻是兩個人共同的責任,婚姻生活當中的一切都必須共同承擔,因此了解婚姻的期待是很重要的。而婚姻期待包括:結婚的時間點、家務分工、財務規劃、生育的時間規劃……等,了解彼此對於婚姻的期待,增加雙方對於承擔婚姻責任的認同感,也才能夠共同締造彼此所期待的婚姻生活。 婚姻究竟是美好的未來,抑或愛情的墳墓?選擇權在自己的手中,我們無法期待別人的改變,卻能夠努力創造自己想要的婚姻生活。凡事都要有事前的準備工作,進入婚姻當然也要,所以如果你與你的另一半都已檢視過上述四點,那麼美好的婚姻生活將不再只是憧憬,也不會是愛情的墳墓了! 不履行同居義務vs惡意遺棄 阿麗與阿寬結婚3年,兩人有一個女兒小瑩2歲。阿寬長期以來沒有穩定的工作,更不願意負擔任何家庭責任,直到去年底阿寬突然間離家出走,阿麗完全無法連絡上先生,甚至連阿寬的家人也都不知他的去處。阿麗目前獨自扶養小瑩,因為父母親都已過世,而哥哥跟弟弟已有自己的家庭且經濟狀況又有限,無法實際幫助阿麗,使得阿麗現在因為要照顧小瑩必須離開會計的工作。加上阿麗因為不是單親身分無法申請相關的經濟補助,生活陷入困難,又不知該用什麼方法跟阿寬離婚? 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在法院裁定前,會以共同戶籍地來推定夫妻之住所。另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相負有同居的義務,即夫妻應居住在一起,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例如外出工作、就學或雙方協議而短期分居時,或因不堪配偶虐待逃離家時,就不在此條的限制。如果有一方無故離家時,他方可以請求對方回家履行同居義務,如果仍不願回家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因為阿寬在沒有正當理由下離家,阿麗可以請求回家履行同居義務。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若夫妻之一方無故離家,另一方就可以先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如果仍然不履行即可以「惡意遺棄」的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條上的「惡意」是指故意的意思,即當事人故意的使遺棄的狀況發生,且必須在持續的狀況中,才構成惡意遺棄的條件。因此法律實務上當他方向另一方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請求後且獲勝訴判決確定,另一方如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此時就可以以「惡意遺棄且繼續持續中」的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根據以上的條文說明之後,阿麗可以先向當地的派出所報失蹤並到法院購買訴狀,準備戶籍謄本並蒐集相關物證(如報案單)及人證(鄰居或孩子),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法院會判決阿寬必須回家履行同居義務,之後阿寬如仍未履行同居義務,阿麗即可以以惡意遺棄之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阿麗因此處理了婚姻上的法律問題,也同時可以以單親身份向社會局申請經濟補助,解決生活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