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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100學年度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注意事項

2010年10月05日
公開
51

推動100學年度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注意事項 壹、 推動目標 一、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先導計畫政策措施及其關鍵績效指標,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轄屬高中、高職、五專須積極參與辦理擴大免試入學,以奠定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良好基礎。 二、 增加辦理學區登記模式學校校數,放寬參與擴大免試入學對象之限制,減少採計在校學習表現學期數(次數),減輕外界對擴大免試入學增加國中學生在校學習壓力之疑慮。 貳、 辦理原則 一、 完備共識程序:各招生區經區內高中高職(五專)學校、國中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充分進行溝通與協調後,選擇適宜的擴大免試入學模式及採計在校學習表現辦理方式。 二、 免試入學名額分配原則:各高中高職及五專辦理擴大免試入學,如需分配名額至區內各國中,免試入學名額分配原則應依方案規劃,先以區內各國中畢業班級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名額,再參酌各校歷年表現調整名額。 三、 採計在校學習表現原則: (一) 採計在校學習表現並非是擴大免試入學的必要條件,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高中高職及五專辦理擴大免試入學原則上不訂定報名條件,惟情形特殊,依「專科學校法」第25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1條規定,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得訂定報名條件。如高中職訂定報名條件,當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採抽籤方式辦理為原則。 (二) 為降低擴大免試入學的複雜化,減輕國中端作業壓力,如採計在校學習領域成績者,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但應採全區一致性為原則: 1. 採計學期總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採計學期數以不超過3學期為原則(各學期成績完整使用)。 2. 如採計定期評量成績之全校排名百分比,5學期採計次數不得超過6次(各次定期評量成績完整使用)。 參、 宣導工作 一、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落實並加強擴大免試入學宣導,透過書面及相關管道適時說明宣導,如印製摺頁或宣導手冊、建置網站及辦理宣導說明會等。 二、 各招生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辦理該招生區宣導種子講師培訓研習會,對區內各國中對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宣導,使其充分瞭解擴大免試入學精神、內容及辦理方式。 三、 各高中高職及五專辦理擴大免試入學招生說明會,向家長及學生說明學校辦學特色。 四、 各國中辦理免試入學校內宣導說明會,向家長、學生及教師說明,特別是國三導師,務必要使其瞭解擴大免試入學精神、內容及辦理方式,輔導學生選擇適性學校就讀。 肆、 其他事項 一、 各校得參酌前一學年度免試入學報名人數、錄取人數及各種入學管道之報名條件等相關資訊,重視學生多元能力,並依各該教育階段之辦理目的,訂定合宜之條件。 二、 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校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採計學習領域成績,且學期成績採計學期數以不超過3學期為原則,另定期評量採計次數不超過6次。 (一) 方式一: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擇優採計1至3學習領域學業成績之全校排名百分比。 (二) 方式二:七大學習領域8大學科,擇優採計1至3領域(學科)學業成績或定期評量成績之全校排名百分比。 (三) 方式三: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學業成績達一定標準;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大學習領域5大學科擇優採計學期總成績或定期評量成績之全校排名百分比。 (四) 方式四:七大學習領域8大學科學期總成績之全校排名百分比。 三、 高職及五專採計在校學習表現,強調優勢能力採計,依其類科特色,採計合宜之學習領域成績,在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建議採計不超過3個科目。針對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生,得參考其選習職群或主題成績。 四、 特種身分國中學生參與擴大免試入學,依各類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給予優待,如需採計在校學習 域成績,其加分優待之計算方式: (一) 請各國中協助各類特種學生報名時,由學生選擇是否以特種身分參與免試入學,學校再依學生意願及特種生相關規定進行加分。 (二) 請各國中先就全年級學生原始成績計算全校排名百分比,再將特種生原始總分進行加分,並依其加分後之分數對應全校排名百分比,所得結果即作為採計在校學習領域成績之依據。 五、 國中階段曾轉學學生原則上可參與擴大免試入學,依「專科學校法」第25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1條規定,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得不受理轉學生參與。 六、 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台商子女學校學生,可參與擴大免試入學之學區登記模式或學生申請模式,高中高職依其戶籍或直系血親戶籍所屬之招生區參與;五專可擇北、中、南三區報名參與。 七、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參與擴大免試入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招生學校視實際需求訂定相關辦理方式。 八、 各招生區至少協調一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中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參與之免試入學。 附表:各階段教育之辦理目的 法規 目的 中華民國憲法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教育基本法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國民教育法 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高級中學法 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職業學校法 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專科學校法 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修正條文

2010年09月08日
公開
46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學區、性向、興趣、志願、在校 學習表現、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 直升入學或於同一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四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區登記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所轄區域、人口分布及教育資源共同協商,規劃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區。  (二)國民中學畢業生依其所屬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或依設籍時間長短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招生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免試入學名額,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整其名額。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 原則。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前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名額供國民中學畢業生申請入學,各校並得訂定三項以下之申請條件。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申請條件及時程,依性向、興趣及申請條件向各招生區之招生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 定錄取學生名額。 (五)學生申請人數 超過招生名額,且申請條件相同時,得辦理面談或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第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五)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六)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以當年度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完整使用,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者,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分數作為分發依據;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第六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入學者,並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第七條  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範圍、數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 ,由第九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九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第十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十二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得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後,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同時,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並應成立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 公布後辦理,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教育部核准後,得彈性調整各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 第十四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 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 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務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十七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 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第十九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入學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