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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規

2015年12月29日
公開
62

(二)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10﹪: 應納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10%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遺產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 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遺產稅法規

2015年12月29日
公開
53

(二)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10﹪: 應納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10%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遺產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 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小路Sos

2015年06月29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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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國外有難 台灣人壽海外急難救助即時啟動 緊急轉送保戶回台就醫 服務人員青山通訊處路毓賢熱情協助 讓保戶安心治療 https://www.twlife.com.tw/quickMessageAction.do?type=review&flag=N&id=6683 保戶國外有難 台灣人壽海外急難救助即時啟動 緊急轉送保戶回台就醫 服務人員熱情協助 讓保戶安心治療 更新日期:2015-06-24 台灣人壽在今年5月14日中午接獲本公司急難救助中心(國際SOS)通知,通報台灣人壽保戶黃先生於波斯尼亞發生意外事故,於當地醫院緊急住院治療,台灣人壽在第一時間快速確認屬於適格保戶後,隨即SOS中心派員與保戶太太取得聯繫,在了解保戶病情後,因保戶所在城市最近之機場沒有可供架設擔架之民航機航班,故緊急安排醫療專機轉送保戶至法蘭克福,再轉接民航機擔架位,於5月21日清晨順利完成保戶轉送回台就醫作業,協助保戶家屬能夠快速處理後續醫療事宜。目前黃先生已出院返家休養,夫妻倆特別致上感謝卡片予台灣人壽許舒博董事長,表達對台灣人壽客服中心於海外急難救助之即時協助,並對台灣人壽青山通訊處服務人員路毓賢的貼心服務讚譽有加。 這一次的經驗讓黃先生夫婦更能體會完整旅遊保障的重要性,他們也特別現身說法,提醒民眾至國外出差或旅遊時,一定要備妥「旅行平安險」。回想起發生事故的那一刻,黃先生還心有餘悸,上個月他與太太一起至歐洲進行10天旅遊,就在旅行第二天時,因為一個跳躍動作不小心滑倒掉落至三公尺的凹洞裡,當時還以為只是左小腿割傷所以造成血流不止,到達當地醫院照了x光後,才驚覺傷勢嚴重,除了左小腿動脈割傷,甚至腰椎第一節造成壓迫性骨折,當地醫生僅給予縫合治療,並且告訴黃先生需穿鐵衣固定腰椎。 此時,在一旁的黃太太立即想到出發前有透過台灣人壽「平安CallCall卡」投保旅平險,因為隨身包包未攜帶急難救助(SOS)電話,她馬上與遠在台灣的服務人員路毓賢小姐聯繫,由路小姐代為通報,沒隔多久,海外急難救助中心立即派員與黃太太聯繫關心黃先生的病情,但是因波斯尼亞語言不通,SOS隨即安排位在塞拉耶佛的醫生,與當地醫院的醫生取得聯繫,以掌握黃先生的病情。考量波斯尼亞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夫婦倆都希望能趕快回台灣接受治療,住院六天後,在SOS協助下,並與當地醫師討論出最適合黃先生的返台方式後,隨即安排醫療專機並指派一位德國醫生隨行,將黃先生轉送至法蘭克福醫院,同時,海外急難救助中心也指派台灣醫師與護士全程陪同搭機回台,一回到桃園國際機場,救護車已經在旁待命,馬上護送黃先生到台北陽明醫院繼續接受治療。 黃先生表示,真的很感謝有台灣人壽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才能在這麼短的時間順利回台。黃太太也感恩地說,在國外第一次遇到緊急狀況,心中難免恐慌,加上歐洲語言不通,當地醫院規定家人每天只有1.5小時可以探視,自己的住宿、機票等等都必須馬上解決,除了感謝SOS中心的服務人員隨時協助,還有台灣人壽路毓賢小姐,她每天都與我聯繫,回報處理情形,更給予莫大的精神支持與鼓勵,安住我不安的心,甚至回台當天到達醫院急診室時,路小姐已在醫院等候,隔天先生進行手術時,她也全程陪伴,真的是超乎業務員份內的工作,讓我備感窩心。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發生這樣突如其來的意外,內心的恐懼、無助,若非親身經歷過是很難體會的,還好一開始就選擇投保台灣人壽旅行平安險,透過海外急難救助全面服務,讓先生能夠順利返台繼續接受治療。黃先生夫婦表示,未來還是會再去歐洲完成這趟旅行,現在夫婦倆更以親身經驗為例,大力向周遭同事及親友推薦台灣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並告訴大家海外急難救助的重要性。 台灣人壽表示,保戶黃先生此次前往歐洲,出發前投保旅行平安險,同時包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有關發生意外在海外的醫療費用,在購買之醫療限額內均可獲得理賠;此次客戶回國就醫專機費用逾百萬元,均由海外急難救助費用支付。台灣人壽進一步表示,保戶如在國外發生疾病或意外,需向保險公司尋求海外急難服務後,由國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之專業醫師與當地醫院醫師共同進行評估,如有啟動轉送回國之必要,將啟動此項服務。同時,在經專業醫師評估病患病情穩定,病患家屬會希望轉送回國治療,主要原因為:1.在國外屬外國人,在無健保的情況下,醫療費用勢必較高;2.治療過程中容易有語言溝通之落差,易產生誤解;3.對於需要期間性的治療,除了醫療費用還會有額外相關費用支出;4.病患在國外,家人較無法給予妥善的照顧。 以台灣人壽海外急難救助服務來說,凡投保台灣人壽長年期個人壽險有效契約被保險人或投保旅遊平安保險,無保費門檻均可免費申請享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服務項目包含13項醫療協助及13項旅遊協助總計26項,其中「安排緊急醫療轉送」、「安排緊急轉送回國」、「安排遺體運送回國」三項服務,總計最高支付額度為美金100萬元。台灣人壽提醒民眾,各家保險公司海外急難救助的服務項目及限額差異甚大,民眾出國前務必先檢視使用資格及服務內容,台灣人壽保戶在海外需要任何協助,只要以電話的方式連絡,即可在第一時間得到最快速的資訊或取得相關服務協助,出遊更安心無憂。台灣人壽「24小時急難救助中心救援專線」對方付費電話:02-23716088。 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2號  電話:(02)2511-6411  Copyright Taiwan Life Insurance Co. Ltd 

高雄大氣爆

2014年07月31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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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最新 Menu""> 高雄氣爆 富邦人壽:受災戶最快30分鐘理賠 2014/08/01 12:03 3935LINE分享分享高雄前鎮氣爆,目前已確認3名死者為富邦人壽保戶,富邦人壽已啟動快速理賠服務、並提供受災戶保費緩繳、保單借款利息緩繳等服務。 富邦人壽表示,已啟動區域服務組成關懷小組,派遣服務人員及志工,前往醫院慰問受傷民眾與家屬,進行面對面的服務關懷。而受災戶最快30分鐘內可完成理賠,因災害住院的醫療險保戶,也可由業務員代理申請「住院醫療預付金」,若經確認罹難者身份及事故,即行依約理賠。 富邦人壽也表示,受災保戶且其保費之應繳月為今年6~10月者,提供保費緩繳4個月,可以攜帶本人身分證親臨櫃台辦理,或委由富邦業務員送件辦理。 至於受災保戶應繳的保單借款利息,可由本人攜帶身分證親臨櫃台辦理,或委由富邦業務員送件辦理,得以寬延3個月繳息。 富邦人壽補充,已第一時間在高雄苓雅區的五權國小成立救災指揮中心「富邦人壽服務專區」提供服務,快速啟動緊急應變方案,提供諮詢服務、提供關懷、協助辦理相關理賠作業。 富邦人壽也同時啟動區域服務組成關懷小組,派遣服務人員及志工,前往醫院慰問受傷民眾與家屬,進行面對面的服務關懷。此外並設置0809免付費服務專線(0809-000-550),24小時提供專人協助相關作業諮詢。(王立德�台北報導)高雄前鎮氣爆,富邦人壽啟動快速理賠服務。資料照片FacebookGoogle+LINEPlurk 推薦新聞 【更新】高雄氣爆亡者 發揮大愛捐眼角膜媽媽做日光浴 遭無良路人嘲笑妊娠紋高雄大氣爆 新莊地藏庵捐千萬元3萬個打10個?新疆制服歹徒影片曝光 使用條款 聯絡我們 台灣蘋果日報 版權所有 不得轉載 NEXTmedia c 2014 www.appledaily.com.tw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