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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P理念及其問題

2009年09月28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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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新竹師範學院特教中心主任 李翠玲 壹、前言   特殊學生的個別差異大,在教學上無法像普通班一樣,用一樣的教材與一樣的評量標準,因此極須有一套方式來加以規劃與管理課程與教學,並隨 時供 老師及行政人員來評做教學效果與教學績效,此時「個別化教育方案」(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IEP)便擔任了此一關鍵的角色。IEP的產生自有如此之背景與需要,它是特教法及特教行政單位密要求的,但由於IEP的寫費時,一份落實的IEP也需要專業的技術,也因此由IEP也衛生了一些問題,本文及針對IEP的理念及其所產生之問題提出探討,並針對現有問題謀求改進之道。 貳、緣起與定義   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個別化育計畫�方案)到底是什麼?簡單的說,它就是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為個別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孝計畫。它是特殊教育管理工具。   IEP之所以會出現,仍有其歷史背景與其需求性。根據美國94-124公法(1975年)即「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其為確保障礙兒童接受適當教育,因此在此法案中即特別規範個別化教育計劃之實施與落實。此法案規定美國三至二十一歲的殘障者應提供免費之公教育,亦即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受,並對鑑定後之特殊兒童,在鑑定後之三十天內設一由行政人員、教師、父母或監護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共同研擬IEP,經家長同意簽字後,並需至少一年檢查一之,必要時亦可修正。此一法案經三年準備工作後,在1978年正式實施時,已有95%接受特之殘學生有IEP(吳武典,民76)。   IEP立意良好,因此廣為各國實施特殊教育所採用,我國因在第一次所制定之特殊教育法(民73)中並未強制學校老師為特殊兒童制定Iep,但特殊孝專家仍積極呼籲使,故仍受到部分教育行政當局與實務工作者的重視,常列為評鑑教學績效的項目之一。但其推廣效果十分有限,教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進行調查我國實施IEP之情形,結果發現,社福機構孝使率較高,而國小及國中教師約有一半在使用,(林幸台、林寶貴、洪儷瑜、盧台華、楊瑛、陳紅錦,民83)。各位使IEP之教師,在一、二學期後即放棄使用者佔用77.5%,剩下所使之IEP是否合手IEP之精神與要素者,也是一大問題。在此等狀況之下,於是促成特殊赴育法(民86)、特教法施行細則(民87)第二次修訂時,則將IEP列為強制項目,即對每一位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其教師皆應為其設計IEP,否則即為違法。 參、法源基礎   當今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對IEP有關之規定如下: (一) 特殊教育法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劃,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學生認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2. 學生家庭狀況 3.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4.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5. 學生因問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6. 學生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7. 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8. 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9.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10. 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術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前例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由特教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中可看出IEP所含蓋之內容及其實施方式,此法之頒佈實施主要是從八十七年度開始實施,因此至今每一位特殊學生應有經由團隊所加開之IEP會議之意見所擬出來之IEP,並在學期末實施IEP檢討會議,如果這些沒有做到,以特教法的規定來說,就是違法了。 肆、IEP之優缺點   IEP到底有何優點?有何重要性?而必須藉由特教法的力量來加以規範?從學生、教師及行政單位的立場出發,其優點有: 1. 確保身心障礙者得到適性、個別化的服務。 2. 促進教師有效率、有組織的教學。因為: 可依目標進行教學,不至雜亂無章 提供每週(日)課園計畫 提供證明學生進步的證據 特教績效系統的評鑑 教師及相關專業人責任之釐清 3. 教學的管理工具 4. 整合家長、教師及專業人員的意見與期望,不至於失之主觀。   IEP雖然有以上之優點,但在實務上亦有以下之缺點,以致使得不少教師視設計及使用IEP為畏途: 1. 編寫費時:平均編寫完成約花二至四小組(舊生)、五至六小時(新生)。 2. 缺乏足夠的社會資源、專業人員的共同參與。 3. 家長配合意願低(不願參加IEP會議、不願配合教學)。 4. 部分教師專業不足,不會編IEP。 5. 學生差異大時,要編不同之IEP,在教學時有困難。 伍、目前IEP之問題及其改進之道   筆者因特教中心業務需要及輔導區鑑輔會要求,參與訪視特教班及資源班之機會較多,最常發現IEP的問題及可改進之意見條列如下: 1. 全班共用一份IEP,個別化精神無法落實:一位老師可能要同時教好幾位學生,無法個別教學,老師只好依據同一份IEP的目標對全班(組)設計教學。然此已違背個別化之精神,因此可採實施多層次教學,及在學生分組上按程度靈活安排,如此反應在IEP上即可出現不同之短期目標。 2. IEP只有教案,或只有教學日誌,或只有測驗卷,或只有作業單等或有其中前述幾項要項: IEP可視為學生學習的整套檔案,由它應可看出孩子學習的潛力及教師教學的成效,因此IEP的內容至少要有三大部分,即學生基本資瞪(家庭史、成長史……)、評量診斷資料(以了解學生學業、生活適應、情緒等等的起點行為)、補救學習方案(包括長短期目標、學習評量、各教學負責人、教學資源、教學策略),因此如果IEP中只有部份零星的資料,則無法一窺全貌。 3. 無長、短期目標、起迄日期,或長、短期目標起迄日期不合情理:有些IEP把短期目的期限定在兩個月或三個月,甚至於一個學期,樣子是相當困難做形成性之評量,無法隨時調整教學。 4. 短期目標之擬定不夠量化,難以評量:為便於客觀鑑學生是否達到長短期目標,設定量化、可觀察的目標是有必要的。舉例來說,無法量化之例子如:「能認識數字」。能量化之例子:「能依序說出及寫出0至100數字,且答對95%」。 5. IEP寫的是一套,教的又是一套。 IEP設計應與執行配合,否則失去意義。但可能因為IEP編寫時,因此有些老師並不依IEP寫的來教,變成IEP只供備查之用。事實上IEP格式可儘量簡化,但仍應函蓋一定內容。目前市面有教學目標資料庫之軟體可供參考,另外亦有相當多的IEP格式供參考。為節省IEP編擬時間,孝時如採小組教學,可以小組方式設計IEP,即針對小組成員每人的起點行為,找出可共同進行的釀程學目標,影印數份,再根據個別需求加入其它目標。 陸、結語   IEP的格式可以往如何簡化的途徑來發展,或者可融合諸如檔案評量(Profolio)的方法或開發套裝軟體等其他方法來改進其費時編寫的缺失,但IEP的精神及其要素卻是不容遺漏的,否則我們又如何得知我們給了孩子多少?所給的是不是他(她)們所要的?再就政府投資了如此多的教育成本,教師教學績效的證據卻無從取得,如何能說服特教成本的再投入?現今階段,除非能找出比IEP更好的管理工具,否則IEP仍是每位特教老師的義務,每位特殊學生的權利。 參考文獻 吳武典(民76):特殊教育法的理念與作法。台北:心理。 林幸台、林寶貴、洪儷瑜、楊瑛、陳紅錦(民83):我國實施特殊兒童個別化教育方案現況調查研究。特殊教育研究學刊,10。1-42。 (本文選自「竹師特教簡訊」第二十八期,由新竹師範學院特殊教育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