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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平媽

他的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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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了

2008年06月19日
公開
11

媽媽辦的一件案子今天上報了 (請看這裡) 內容是關於某個小學老師因對學生性騷擾 按照教師法相關規定應該予以解聘 但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 教評會的決議送到教育處核准時,被教育處退回重新決議 沒想到教評會說什麼都不肯解聘那個老師 就這樣來來回回決議四次,都被教育處退回重作 教育處一而再、再而三的會法制處,問有沒有其他直接解聘那個老師或強制教評會做合法決議的方法 這個案子總共來了五六次了吧,媽媽也表示過各種意見 就現行法令來看,本府只有對教評會決議准否的權利,實在找不出其他辦法 前天下班前教育處又把案子送過來,這次他們打算核准停聘的決議 因為再這麼拖下去的話,讓老師繼續待在學校也不是辦法 至少先停聘再說 但媽媽的處長對這個案子感到很生氣,覺得不能讓教評會亂搞 於是她想出了一套非常牽強的解釋,直接援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聘老師 而不再經由教評會決議 (教師法是特別法,其實沒有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餘地) 因為這個案子很趕,媽媽完全沒有仔細思考的時間 於是就乖乖的照處長的意見寫,還特地加班把這個案子寫出去 但這種解釋連媽媽自己也無法接受 昨天公文才送回教育處,沒想到他們快馬加鞭處理 有了法制處的意見,他們當然樂得直接引用來解聘那個老師 於是解聘的處分昨天就完成,今天蘋果日報就見報了 媽媽只能說,大家都實在太神速了! 當然,報紙上和民眾的觀感都覺得這樣的結果大快人心 其實媽媽對這個結果也沒有意見,只是論證過程實在太過粗糙 法令不備就可以這樣照自己的想法亂解釋嗎? 媽媽有背了黑鍋的感覺...

定位的迷思

2008年06月05日
公開
37

媽媽最近有一個公文被主管們改了很多 內容是某個業務單位要以政策變更解除和廠商的契約,並賠償廠商的損失 媽媽覺得這樣很好,就直接蓋章出去 公文到了副處長,他寫了很多關於契約中另一條可歸責於廠商的違約條款 說如果廠商有違約情事的話,可以用另一個條款解除契約 到了處長,她又增加如果援用另一個條款可以不用賠償廠商損失...等字眼 在這裡主管修改公文從來也不和承辦人討論 都是等公文要出去時,登記桌人員看到有修改才拿給承辦人看一下 主管們可能以為媽媽不用心,所以沒看到其他的條款 但其實媽媽是比較過才認為業務單位的決定是正確的 因為公文裡雖然有提到廠商的設計經本府要求一改再改,但很難說已經構成違約了吧 而且這個案子是確實要全部重新規劃,一定要重新發包 媽媽認為當然要用因政策變更解除契約的條款,也要賠償廠商損失 但主管們顯然是站在維護本府權益的利場,認為能不賠就不賠 這個案子讓媽媽想了很久,什麼時候維護政府利益變成法制人員的考量因素了? 一直以來,媽媽看案子都是以合法合理作為依歸,不會去考量對誰有利的問題 這種標準在台北或台南也似乎都不曾和同事及長官有所衝突 但是自從來到台中市政府,主管的考量都認為我們應該捍衛本府權益 上次有一件訴願答辯,媽媽認為原處分很有問題,應該自行撤銷 處長卻跑過來跟媽媽說:妳認為我們自己撤銷對本府有利嗎? (那好像是處長唯一一次來和媽媽討論案子) 這句話媽媽印象深刻,只是當時沒有想太多 現在仔細想想,我們對於法制人員的定位真的有很大的歧異 這裡的主管們似乎把行政機關的法制人員定位為律師的角色 所以替行政機關爭取權益是理所當然的 但媽媽卻認為行政機關畢竟和私人不同,沒有必要去與民爭利 法制人員只要本於法律來作判斷 法理上應該如何就如何,根本不必管對誰有利 甚至應該儘量維護人民權益才對 這樣的想法真的有問題嗎? 還是只是這裡的文化比較有問題呢? 媽媽在這裡越做越不曉得該怎麼做,找不到自己的定位 未來到台北縣政府當法制專員,是否又該有不同的定位? 特別把這種迷思記錄下來,也許日後媽媽再回頭來看時又會有不同的想法 現在媽媽越來越覺得當時台南縣政府的工作環境真的是很好 總是在失去了才了解其可貴之處 不過媽媽從來不後悔自己曾做過的選擇 人只需要往前走,沒有必要一直往後看 這些都是該學習的功課吧 後記 後來業務單位採我們的意見,以廠商有違約事由而解除契約、不予賠償損失 然後簽呈再會法制處 媽媽不怕死的寫了一堆關於廠商是否有違約還很難認定 而且即使廠商沒違約我們也會依政策變更解約 把解約責任完全歸咎於廠商有失公允 建議還是以政策變更為由解約並賠償廠商損失 如果廠商與有過失再減輕本府賠償責任....等等 原本想說這樣的主張和主管見解相反,上面主管一定會大刀闊斧的刪掉 沒想到結果主管們連改都沒改,就照媽媽的意見出去了 真搞不懂這裡的主管心裡在想什麼

跟主管說了

2008年06月04日
公開
17

台北縣地政局那邊一直沒通知媽媽什麼時候發商調函 為了怕主管們突然接到商調函會很生氣,媽媽昨天向科長報告要調到台北的事 科長的反應很平靜,好像不關他的事一樣 今天科長的心情則是很好,平常一毛不拔的他今天竟然買東西請大家吃 看來他可能對於媽媽要離開這件事感到很高興 可能他覺得平常也忍耐媽媽很久了吧 (媽媽通常埋頭苦幹,幾乎不理他,心裡看不起他,無法裝得很好的樣子 也很少跟同科的同事聊天,因為沒時間,其他兩個同事則是一天到晚聊天) 媽媽覺得這樣很好,應該不會不發同意函吧 科長說媽媽不必去向處長報告,他去報告就好 不過媽媽還是覺得要向處長報告一下比較好 於是私下寫了Email向處長報告,說媽媽因為家庭因素要調回台北 處長回Email說她已經做了這麼多了,媽媽還是要走...等等 ㄟ....媽媽覺得處長要做的應該是改善整體的制度和環境 不是幫忙特定的同仁、因人設事吧 況且媽媽從來也沒要求過什麼,也沒說過自己會留下來 媽媽的離開,應該是從一開始大家就都知道的,不是嗎? 媽媽還特地花了三個多月的時間,將眾多前手都沒整理好的債權憑證整理妥當 讓後人容易接手,不至於像媽媽接手時毫無頭緒 也算是回報處長減輕媽媽工作的善意 其實媽媽不做也沒關係,既然要走了,淌這種混水一點好處都沒有 不過由於覺得來接手的同事很可憐,所以媽媽還是拼命把這個爛攤子整理好 真要算帳的話,只有台中市政府欠媽媽的(一堆代墊款不還媽媽) 媽媽應該沒有欠任何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