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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

他的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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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09日
公開
13

炳出差4天

炳出差4天

2010年11月03日
公開
39

捷運蘆洲線啟用

捷運蘆洲線啟用

2010年10月26日
公開
41

至敦化南路上班

至敦化南路上班

2010年10月04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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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30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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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5日
公開
43

保養(1)9000-1000=8000

預約10:00油壓

2010年09月25日
公開
47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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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15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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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9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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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2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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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3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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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0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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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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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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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帶便當

開始帶便當

2010年08月04日
公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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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9日
公開
46

年0.5天

8.5/14

2010年07月28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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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5天

8/14 去慶城工地

2010年07月27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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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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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7日
公開
51

炳出差3天

炳出差3天

2010年07月22日
公開
46

捷運淡水線淡水段 3房公寓400萬起

淡水線紅樹林站周邊因發展晚,商圈尚未成熟,不過在中正東路二段鄰近淡水河旁因具有第一排河岸景觀,多規劃景觀豪宅,是不少富裕族群渡假屋的好選擇;預算有限的民眾,不妨選擇房價平實的竹圍站與淡水站,搭乘捷運至台北車站約25~35分鐘,3房公寓總價最低400萬元起。 採訪╱吳苡辰 攝影╱林鼎皓 竹圍站發展早生活機能好,與北市關渡站僅距離1站,但總價700萬元在關渡站周邊只能買老舊的3房公寓,在竹圍站卻可以買屋齡10年的25坪大樓,因此吸引不少民眾指名入住。 永慶房屋竹圍加盟店店長張明星指出:「竹圍站是淡水線進入北縣的第1站,交通方便,且淡水塞車主要集中在中正東路二段海中天溫泉飯店到登輝大道的區段,對竹圍影響不大。」 竹圍站公寓每坪13~18萬元,3房總價約500萬元,屋齡10年大樓視景觀、樓層每坪從22~35萬元不等,套房總價220~580萬元,35坪大樓總價770~1400萬元。本區工業住宅多,但因開發早、地點好,房價與一般住宅差距不大。 景觀價差達1倍 紅樹林站周邊因發展晚、屋齡新(多為5年內大樓)、景觀好,雖然商圈仍未發展成熟,飲食採買須前往竹圍或淡水,但房價仍是淡水3站之最,該區除3房與套房產品外,更規劃不少享有夕陽河景的豪宅產品,周邊坪數從11~160坪都有。 有無景觀為影響該區大樓房價最主要的因素,無景觀每坪20~25萬元、山景每坪25~28萬元、河景每坪35~40萬元,價差可達1倍。無景觀套房總價300~400萬元,3房總價700~800萬元;能享有景觀的地段多規劃豪宅型產品,60坪河景大樓,總價2300萬元,但須注意西曬問題。 淡水站為淡水線終點站,鄰近淡水老街商圈與漁人碼頭,觀光渡假與休閒氣息濃厚。永慶房屋淡水站前加盟店店長江長陵表示,「區內以老舊公寓為主,住宅多要集中在學府路、鄧公路、英專路與中正東路,學區鄧公國小風評不錯,周邊生活機能完善。」 淡海新市鎮看漲 距離捷運站500公尺內,公寓每坪14~18萬元,3房總價400~600萬元,大樓每坪20~30萬元,3房總價約800萬元,預算有限的民眾可往距離捷運站約1公里外圍尋屋,公寓可降至每坪11~15萬元,大樓每坪15~20萬元。 淡海新市鎮位於淡水鎮北端,距離淡水捷運站約3公里,未來將規劃捷運輕軌行經,目前區內尚未開發完成,僅有零星住宅,生活機能須倚靠水碓商圈,屋齡3年內大樓,每坪12~18萬元,3房總價500~700萬元。 住商不動產淡水中山加盟店店經理盧進和認為,淡海新市鎮為重劃區,事先規劃縝密,瓦斯、網路等管線皆為地下化設計,且為低密度開發,建蔽率約30%,綠地比例可達70%,目前房價相對便宜,假使政府開發時程不再延宕,預估6年後房價可望上漲3~4成。 捷運淡水線淡水段各捷運站周邊成交行情 註:資料統計至2010年5月、中古屋係指屋齡5年以上且不含1樓部分、指捷運站周邊1000公尺範圍內 資料來源:永慶房仲集團 日成海闊 位置:淡水鎮學府路 坪數:33~40坪 行情:每坪25~30萬元 類型:大樓 樓層:地上14樓、地下3樓 屋齡:約10年 GPS座標: ˙經度:121゜26′54.3〞 ˙緯度:25゜10′6.4〞 備註:近捷運淡水站、社區管理完善、規劃游泳池、健身房 山林海 位置:淡水鎮中山東路二段 坪數:15~30坪 屋齡:約1.5年 行情:每坪27~40萬元 類型:大樓 樓層:地上15樓、地下2樓 GPS座標: ˙經度:121゜26′34.1〞 ˙緯度:24゜58′13.3〞 備註:近捷運紅樹林站、力麒建設興建、規劃游泳池與健身房 理想家 位置:淡水鎮民族路 坪數:25~30坪 行情:每坪25~30萬元 類型:大樓 樓層:地上12樓、地下4樓 屋齡:約11.5年 GPS座標: ˙經度:121゜27′40.4〞 ˙緯度:25゜8′7.9〞 備註:近捷運竹圍站、周邊生活機能良好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66833/IssueID/20100717

2010年07月16日
公開
56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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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13日
公開
49

年0.5天

7.5/14

2010年07月11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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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05日
公開
51

公告受理99年度住宅補貼

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24,000戶。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000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99年7月5日起至99年8月13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郵儲利率加0.042%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1戶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七、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6百元,補貼期限1年。 九、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 十、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一、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十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十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本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租金補貼者,經查核其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 2.已申辦本部主辦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附件一至五